请问您能介绍一下在结婚时赋予女性离婚权,也就是“委托离婚”的相关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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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对一个问题的回答:

“在结婚时,如果女性要求赋予自己离婚的权利,她可以同意结婚。这项权利可以是终身的,也可以是有限期的。”

您说得对。

–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女方的离婚赔偿金是多少?

– 换句话说,离婚时女方能分到多少财产?是全部吗?

答案

尊敬的兄弟/姐妹,

根据伊斯兰教法,离婚权属于男性,男性既可以亲自行使这一权利,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这个代理人可以是任何人,也可以是他的妻子。当一个人将离婚权授予第三人时,这个被授予离婚权的第三人被称为受托人。

但是,如果一方亲自将离婚权授予配偶,则该授权行为

“委托离婚”

也给他的妻子

“穆法瓦扎”

被称为。

1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这种方式与丈夫离婚的女性很少见。一方面,女性对伊斯兰教赋予她们的权利并不了解;另一方面,提出这种要求的女性往往不受欢迎,这使得“委托离婚”制度实际上停留在理论层面。


委托离婚的定义:

词语

特费兹

将一项业务的节约和管理权交给他人并移交。

委托离婚,是指

伊斯兰法中,

“丈夫将自己拥有的离婚权和权力赋予妻子,将离婚的决定权交给妻子。”

被描述为…

这与授权委托不同,丈夫无权放弃这项权利。

2


委托离婚的种类:

授权根据其是否有时限分为三个部分。3


1. 绝对授权:

这是一种授权,不限于一次离婚。丈夫对妻子的授权。

“我赋予你离婚的权利。”

就像说“离婚”一样。


2. 定期委任:

指丈夫在特定时间内赋予妻子离婚的权利。

“我出征时已经把休妻的权利交给你了。”

就像他说的那样。


3. 一般授权:

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丈夫将离婚权赋予妻子。

“我赋予你随时休掉我的权利。”

就像他说的那样。


委托离婚的合法性:

授权是合法的,这在经文和圣训中都有记载。古兰经中:


“先知啊!你对你的妻子们说:如果你们想要今世的生活和它的装饰……”

(福利)

如果你愿意,我可以支付你的离婚费用,让你体面地离开。如果你渴望真主的先知和来世的归宿,那么要知道,真主为你们中行善的人准备了丰厚的奖赏。

4

经文如此规定。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妇女选择尘世是指她们要求离婚。因此,离婚的权利赋予了她们。5

艾莎(愿主喜悦她)也说:


“先知(愿主福安之)给了我们自由,而我们选择了真主和他的使者……”

6

如上所述,他们有权选择离婚。7


授权离婚的时间:

将离婚权赋予女性,源于婚姻契约。

首先

正如将要举行婚礼一样,结婚

立即

或者更多

然后

也可以做到。

根据哈乃斐派的观点,在结婚契约之前,男性…

“如果我们结婚,你可以随时离婚。”

通过赋予女性离婚权,女性便拥有了离婚的权利。哈乃斐派的这一观点源于他们认为离婚可以在结婚前发生,并且他们认为将离婚与婚姻条件挂钩是允许的。8


关于离婚授权的委托、授权和转让术语之间的区别:

丈夫将离婚权授予妻子

委托离婚

我们已经提到过这一点。授权是通过一些词语来表达的。例如,

“掌控你的欲望”、“事情掌握在你自己手中”、“如果你愿意,你可以放纵自己”。

9. 这些说法表明,丈夫有时会以委托的方式将离婚权授予妻子,有时则完全将离婚权交给妻子自行决定。

(temlik)

意图。根据某些教派的说法,委托和授权被认为是同一件事,而根据另一些教派的说法,它们并非同一件事,因为它们会产生不同的结果。10

丈夫将离婚权授予妻子(委托)后,便不能再收回此承诺,而委托人则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委托权有时间限制,则该期限过后,妻子的这项权利将自动失效。而获得代理离婚权的人,在被撤销委托后,将失去这项权利。11

赋予女性离婚权

授权,委托

或者

转让

以这种形式给出并非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由难以区分的混杂词语和表达方式执行的,因此可能会导致混淆。因此,



“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如果愿意,也可以放纵自己。”

使用这些术语并非强制性的,尤其对于非阿拉伯社会而言,他们可以用任何语言、任何词语来授予这种权力。因此,不懂阿拉伯语的人不可能知道“tahyir”和“mashiyyah”之间的区别,也不知道在想委托妻子时该用哪个词,在想完全赋予妻子离婚权时该用哪个词。因此,重要的是夫妻双方使用他们所在社会能够理解的词语来授予离婚权。


委托离婚的结果:

拥有离婚权的妇女行使该权利与丈夫离婚,即构成一种不可撤销的离婚(bain talak),除非女方同意,否则男方不得恢复婚姻关系,无论其意图是授权、转让还是委托,情况都是一样的。12

如果离婚权是限时授予的,那么期限届满后,女方的离婚权就失效了。例如,如果男方说:“你明天可以自由选择,想离婚就离婚,不想离婚就不离婚”,那么如果女方当天没有离婚,她就失去了离婚权。13

关于被赋予离婚权的妻子,如果她行使这项权利与丈夫离婚,究竟是离了几次婚,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只算一次离婚,另一些人则认为,如果丈夫在赋予妻子这项权利时说明了她可以行使几次离婚权,那么她最多只能以丈夫所说的次数与丈夫离婚。


伊斯兰教赋予女性的这项权利,

由于这项权利取决于个人主动性,因此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大部分女性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这项权利。而那些知道这项权利的女性,则害怕受到谴责和恶意指控,不敢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女性能够行使伊斯兰教赋予她们的这项权力,她们就能避免许多不公正待遇。




脚注:



1. 穆罕默德·穆希丁,《伊斯兰教法中的个人身份》,贝鲁特科学图书馆,2003年,第300页。

2. 奥马尔·纳苏希,《伊斯兰法和法学术语辞典》,比尔门出版社,伊斯坦布尔,1985年,(I-VIII),II/177;伊本·鲁世德,阿布·瓦利德·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哈菲德·库尔图比,《穆杰塔希德的开端与节制者的终结》,伊本·哈兹姆出版社,1995年,II/41。

3. Abdülhamit, 同上, 第304-305页; Bilmen, 同上, II /177.

4. 阿赫扎布章,33/28-29。

5. 库尔图比,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本·阿比·巴克尔,《古兰经律例》,贝鲁特,1985年,第十四卷/第170页。

6. 布哈里圣训集,离婚篇,5,卷六,第165页;穆斯林圣训集,离婚篇,4,卷二,第1104页;艾布·达乌德圣训集,离婚篇,12,卷二/653-654页。

7. Hamdi Döndüren,《家庭宗教手册及其证据》,Altınoluk出版社,伊斯坦布尔,1995年,第418-419页。

8. 伊本·阿比丁,穆罕默德·埃明,《 ردّ المحتار على الدر المختار》(译者:艾哈迈德·达武多卢),沙米尔出版社,伊斯坦布尔,1983年,第六卷/349页;祖海里,韦赫贝,《伊斯兰教法百科全书》(译者:委员会),里萨莱出版社,伊斯坦布尔,1994年,第九卷/334页。

9. 辛,哈利勒,《我们旧法中的离婚》,第二版,塞尔丘克大学出版社,科尼亚,1988;《伊斯兰和奥斯曼法中的婚姻》,安卡拉大学法学院出版社,安卡拉,1974,第68页。

10. 伊本·鲁世德,《同上》,III/41;多恩杜伦,《同上》,第138页。

第十一任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同上,第301页。贝克尔,《古兰经的法理》,贝鲁特,1985年,第十四卷/第170页。

12. Cin, 同上, 第69页; Döndüren, 同上, 第418页.

第十三世阿卜杜勒·哈米德,同上,第304页。


致以问候和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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