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担任书记员,记录利息交易是否是一种罪过?

Adliyede zabıt katibi olarak faizli işlemleri yazmak günah m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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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在债权诉讼中,法官会判决利息,我们负责记录在案,我们有罪过吗?

– 我在法院担任书记员。我所在的法院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判决支付利息。作为书记员,我负责将判决记录在案。

– 贾比尔·伊本·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他)说: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诅咒了放高利贷者、收取高利贷者、记录高利贷者和见证高利贷者,并说:“他们都在罪恶和责任上是平等的。”(穆斯林、艾布·达乌德、提尔米济、奈萨伊、伊本·马哲)

– 根据这个事件,如果判决要收取利息,我记录这件事,我的职责和责任是什么?这算不算从事利息相关的工作?

答案

尊敬的兄弟/姐妹,

世俗国家的法庭判决中,违反伊斯兰教义的不仅仅是利息。

如果你只考虑利息,并且你转述的圣训让你感到害怕……

-这应该让每个信徒都感到恐惧-

法院不办理有息交易和合同,你们也不起草合同,也不为合同作证。

您正在确认先前签订的合同的存在及其根据现行法律的有效性。

希望您不会为此负责。


具体来说:

法院书记员的主要职责是记录法院在不同时间发布的判决。

有息交易的文书工作分为两个部分。


1. 在直接计息交易中扮演角色的文员工作。

这在经济上

内部审计

正如所说,公司专门为此雇佣员工。由于这种文职工作直接与利息相关,承担这项工作并获得的收入是非法的,因为它支持利息交易。他应该将这笔收入捐赠出去,而不是为了获得功德。

他应该承担较小的损失,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直到找到新工作为止,同时也要积极寻找其他工作机会。

如果无法找到失主,那么摆脱非法所得的方法就是将其捐赠出去。但是,接受这笔捐款的人群范围比接受强制性慈善捐款的人群范围更广,可以捐给穷人。(伊本·阿比丁,6/385)

即使一个人自己很富有,非法的收入对他来说也是不合法的,他可以把它捐赠给外国人或他有义务赡养的亲属。(参见《Gamzu Uyuni’l-Besair》3/229;《伊本·阿比丁》5/165;《Dureru’l-Hukkam》2/366)


第二书记的职责是记录商业实体或公司过去进行的交易。

很明显,这种文书工作与直接利息无关。它类似于记录商业事务的历史。在经济学中,这被称为……

外部审计

据说,这项工作是可以做的。由此获得的收入是合法的。

问题中提到的内容属于这一范畴。

但是,如果文员有时记录了与利息直接相关的交易,他会从工资中拿出这笔交易可能产生的收益,作为施舍捐给穷人。

由此可见,在从事利息交易的银行工作,如果从事的是诸如打字员和会计之类的辅助利息业务的工作,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属于助纣为虐。

总而言之,如果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属于第二类,那么这并没有错,他的收入也是合法的。


致以问候和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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