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兄弟/姐妹,
在《民法典》中
“委托他人做事,就是让那个人代替自己去做那件事。”
被描述为
委托书
规定于第1449-1530条之间。
在伊斯兰法中,委托代理处理法律事务的范围比许多世俗法律中的范围更广。
“无权代理人”
如果某人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法律行为,然后将该行为告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接受,则该行为对委托人有效。
可以通过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并完成相关流程。
无论是结婚还是例如买卖合同,合同的双方都是一个人。
(一方为代理人,另一方为委托人)
也有一些教法学家认为允许(某人)代表(某人)。
参与式银行
虽然允许,但为了防止滥用。
-除某些特殊情况外-
不授予客户一般委托权;也就是说
“你可以代表我做任何你想做的事情”
他没有说,而是指定了要代理办理的事项,并授予他相应的代理权。
虽然这是允许的,
通常是为了防止再次被滥用
“客户不能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
; 也就是说,在以银行的名义代理收取货物之后
“他既是委托人,也是银行的代理人”
他买不起这件商品。买下商品后,他会以某种方式与银行联系……
“一方是作为买方的客户,另一方是作为卖方的银行,双方达成合意”
他们正在与……进行交易。
那么,这个过程是如何执行的呢?
想要从银行购买商品的人
(客户)
向银行提出申请,表明想要从银行购买特定规格的商品。
(通过书面申请表)。
银行授权客户以银行的名义,作为代理人,从客户指定的公司购买该商品,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该公司。
(订购单)。
代理客户去公司以银行的名义购买商品,银行通过客户支付或直接支付给卖家,客户以银行的名义购买商品后,以某种方式与银行联系,然后从银行购买商品。通常情况下,银行以现金购买商品,然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在现有条件下,以银行的名义从公司提货,然后由客户从银行提货,这是最可靠、最便捷的方式。
现在,让我们把这个过程描述成商人与其顾客之间的交易,而不是银行与顾客之间的交易:
如果一位顾客来到一家电视机经销商那里,想要分期付款购买一台特定品牌和型号的电视机,而经销商手中没有现货,那么经销商可以写一封信给总经销商,说明情况并附上货款,然后把信和货款交给顾客;或者经销商可以把信交给顾客,并告知顾客货款将汇入总经销商的账户;或者经销商可以对顾客说:“你去帮我从总经销商那里购买并取回那台电视机,然后比如通过电话告诉我你已经买到了,我再按照我们事先约定的方式告诉你我已经把电视机卖给你了。”根据伊斯兰教法,这种交易没有任何问题。这里发生了两笔交易:第一笔交易中,顾客作为经销商的代理人,代表经销商从总经销商那里购买了电视机;第二笔交易中,顾客从经销商那里分期付款购买了电视机。
对此提出异议
“银行应该将委托权授予第三方,而不是最终购买该财产的人。”
这意味着,即使交易是合法的,也会使事情变得复杂。参与式银行每天进行数百次被称为“分期付款”的交易。为每笔交易寻找第三方作为代理人是一种不必要的繁文缛节。此外,这项规定会导致设立代理机构和使工作符合规定的变通做法。
伊斯兰银行不能提供有息贷款。
因此,银行不能在客户未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为购买的情况下,为客户支付其自行购买商品的款项,并让客户承担超过已支付金额的债务。如果怀疑或投诉某些员工从事此类不正当交易,那么阻止这种情况发生的办法就是加强监管。
如果没有监督和敬畏上帝之心,即使委托第三方作为代理人,也是虚构的。
计名 (jì míng)
可以进行交易。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