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高利贷还是贸易?以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某人出售商品,同时保证以一定差价(降价)回购同一商品,这属于高利贷还是贸易?

答案

尊敬的兄弟/姐妹,

您所提到的商业行为,用伊斯兰教法术语来说是……

“母牛出售”

据称。根据最常见的定义,

伊内 (Yī nèi)


“以一定价格分期出售商品,然后以低于出售价格的价格回购该商品”

同样地,如果通过引入第三人来完成相同的交易,也被视为“以物易物”销售。这种方法通常被那些想要规避利息禁令并获得分期贷款的人使用,

猪肉销售

它将正常的买卖交易转变为与利息密切相关的交易,因此,在我们的伊斯兰教法文化中,这个问题是在这个框架内讨论的。

在伊斯兰法中,当研究某些议题时,

个人的目的和意图

与其说是内在的,不如说是外在的行为表现。

客观影像

众所周知,法律程序以客观和明确的规则为基础,尽可能地确保法律程序的客观性和透明度。因为法律生活中秩序和稳定的建立,以及第三方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此。

然而,在伊斯兰教法学中,行为背后的意图和动机也未被忽视。至少,通过将判决区分为宗教性和司法性,强调了法律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并不一定能使个人免除在真主面前的责任,因为在真主面前,个人的内在意志和思想也至关重要。应该根据这些信息来评估伊斯兰教法中关于以物易物的销售是否合法的讨论。


母牛出售

在伊斯兰法中,合同的形式要件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目的,哪一个更重要?缔约人的意图和目的是否会影响合同?通过合法途径达到非法目的,即……

合法诡计

从是否允许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讨论。

尽管哈乃斐法学家原则上承认意图和目的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并且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合法诡计”,并且原则上认为合同要素的完美存在就足够了,但他们还是考虑到阿伊莎(愿主喜悦她)关于此事的言论,认为通过“伊纳”方式进行的买卖是不允许的,是无效的。

哈乃斐学派的法学家们对此的依据是来自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以下传述:

“一位妇女来到阿伊莎(愿主喜悦她)那里,


“我有一个女奴,我以800迪拉姆的价格赊卖给了宰德·本·尔卡姆。然后我又以600迪拉姆的价格从宰德·本·尔卡姆那里买回了同一个女奴,并且付清了钱。现在我欠他800迪拉姆。”

她说。阿伊莎,


“你卖得真糟糕,买得也真糟糕!去告诉宰德,真主取消了他与先知一起进行的圣战。除非他悔过,否则另当别论。”

回答说。 于是,那女子对阿伊莎说:


“我能拿回我的本金,然后把多余的部分退回去吗?”

她问道。阿伊莎回答说:


“凡是接受了来自真主的教诲而悔过的人,他以前所犯的罪过,都由他自己承担。”

他诵读了《古兰经》第二章第二百七十五节的经文。”(阿卜杜勒·拉扎克·萨纳尼,《穆桑纳夫》,第八卷,184-185页;谢夫卡尼,《奈伊鲁·奥塔尔》,第五卷,206页)。

将阿伊莎(愿主喜悦之)的言论作为这一观点的依据,解释如下:阿伊莎(愿主喜悦之)对进行此类买卖的宰德·本·艾尔卡姆的严厉谴责,即指出他因除叛教以外的行为而使他之前所做的功德付诸东流,这并非是可以通过理智和意见来判断的事情。因此,阿伊莎(愿主喜悦之)一定是从先知(愿主福安之)那里听到的。这表明宰德所做的买卖是无效的,因为无效的买卖是一种罪过。另一方面,阿伊莎(愿主喜悦之)认为这种买卖是……


“糟糕的卖出和糟糕的买入”


他将其描述为无效合同。这种性质符合无效合同的特征。

哈乃斐派法学家对此的基本依据是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言论,但一些哈乃斐派学者认为,在上述契约中……

“利息嫌疑”

他们还以不允许存在为由,解释如下:第二次交易中的价格(价款)实际上是第一次交易中价格的替代品。既然如此,在买卖合同这种互换合同中,第一次价格超过第二次价格的部分没有任何对价,这与利息的定义相符。虽然这种利息是随着两次交易的整体而确定的,并且在其中一次交易中,确定的不是利息本身,而只是利息的嫌疑,但在这种情况下,“嫌疑”被视为“事实”。

此外,关于母牛,还有一段这样的圣训:伊本·欧麦尔,


“我们怎么会沦落到这步田地!以前,我们谁也不会认为自己的金钱比穆斯林兄弟更重要。而现在,金钱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比穆斯林兄弟更珍贵了。”

然后,他转述了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话:


“如果你们吝啬于使用迪拉姆和第纳尔,而只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买卖,满足于耕种土地,放弃圣战,那么真主就会使你们遭受屈辱,除非你们回归真主的宗教,否则这种屈辱不会消除。”

(Abu Dawud, “Buyu’”, 56; Musnad, II, 84).

哈乃斐法学家认为,这一契约并非基于既定规则(类比)而被视为无效,而是因为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言论(圣训)。而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言论中,仅仅……


“以低于售价的价格购买”


他们认为,如果有人声称,在货物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回购自己出售的货物是允许的。同样,在哈乃斐学派中,顾客支付货款后,卖家以更高的价格回购同一货物也被认为没有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合同中的两个价格并不构成等价关系。

马利基派学者认为此事

塞德-泽拉伊 (Sedd-i Zerayi)

他们从“堵塞通往邪恶之路”的原则出发,认为虽然表面上允许,但由于会导致利息,所以不认为以物易物交易是合法的。 汉巴里学派的伊本·凯伊姆从欺诈的角度探讨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双方在看似合法的合同下隐藏了不合法的意图,因此这种合同是不允许的。

马利克派和罕百里派的观点之间存在细微差别,这一点不容忽视。马利克派禁止以物易物交易,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交易可能被滥用,成为获取非法利息的工具,双方都可能因此受到指责;而罕百里派,特别是伊本·凯伊姆,则几乎可以肯定地认为,双方的真实意图就是进行利息交易,而这种以物易物交易只是他们用来掩盖真实意图的手段。

在不认可以物易物的学派中,关于这两个交易中哪个无效以及应该取消哪个交易的问题也存在争议。在哈乃斐学派中,更多地认为第二个交易无效,而在马利克学派和罕百里学派中,主流观点是这两个交易都无效,都应该取消。

沙菲仪派认为,只要合同具备有效条件且不存在使其无效的条件,那么以物易物交易就是有效的。沙菲仪派完全不考虑双方的意图,认为只要合同符合形式要件就足够了。沙菲仪派只重视公开表达的意图,而不重视内心意图的倾向,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沙菲仪派也不认为哈乃斐派所引用的、据说是阿伊莎(愿主喜悦她)所传述的圣训是确凿的证据。此外,沙菲仪派法学家还以另一段含义不明确的圣训作为以物易物交易合法性的依据(布哈里,《买卖》,89;《委托》,3;穆斯林,《买卖》,18;《穆瓦塔》,《买卖》,20,21)。

无论是来自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传述,还是伊本·欧麦尔的言论,如果这些传述被认为是真实的,都表明当时存在通过“伊纳”方式进行的买卖。然而,应该认为他们并非出于虚假交易的目的,而是根据需要和情况而为之。事情很可能如下发生:

宰德从那个女人那里买了一个女奴,约定了付款期限,但过了一段时间,他需要钱做其他事情,于是提议以更低的价格将女奴卖回给原主人,原主人可能接受了。如果原主人不接受,宰德就不得不把女奴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无疑是合法的。因此可以说,如果这项交易不是预先设定了条件,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不合法。但是,如果这项交易被广泛推广和制度化,目的是为了掩盖利息,那么其他三个学派就不可能认为它是合法的。甚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追求利息的意图已经暴露无遗,这项交易在沙菲仪学派看来也失去了合法性。


通过网络销售,

虽然这是术语中普遍且技术性的用法,但特别是马利克派法学家,也将一些类似的交易归入“伊奈交易”的范畴。伊本·鲁世德在此将伊奈交易分为三类:允许的、可憎的、禁止的。


a) 允许的(或合法的)行为如下:

“A 对 B 说:‘如果你有这种货物,我就买。’B 说:‘现在没有。’但随后 B 通知 A 说:‘我已经买到了你问的货物,如果你想要,可以现款或分期付款购买。’这种交易是允许的。双方没有任何承诺。A 可以买,也可以不买。”


b) 令人厌恶的阴茎形状如下:

A找到B,让他代为购买某商品,并表示自己会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从B手中购买该商品,但双方未就利润率达成一致。这种交易是令人不齿的。


c) 如果是禁忌的话,

预先商定同一交易的利润率。例如:A 对 B 说:

“你以100元现金购买某件商品,我再以120元分期付款的方式从你手中买下这件商品。”

这样一来,契约就成立了。这种做法在其他伊斯兰法学派中很少提及,马利克派法学家认为这是不允许的。马利克派法学家提到的这种形式的“伊奈”,类似于今天被称为“租赁”的制度。


在伊内范围内,还有一项交易需要评估:

需要帮助的人向境况较好的人借钱。但后者不愿无偿借钱,于是说:

“我不能借钱给你。但是,我可以把这件市价100元的商品以120元的价格赊卖给你,你拿去卖掉,就能卖到100元。”

借款人同意后,交易即告完成。(伊本·阿比丁,《雷杜尔-穆赫塔尔》,第五卷,第273页)。然而,这种交易在术语上被称为……

“特瓦鲁克”

被称为(参见伊本·凯伊姆,《伊拉姆·穆瓦基因》,第三卷,170页,200页),除罕百里学派以外的学派普遍认为这是允许的。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明显是在利用处于困境中的人的困境,因此在宗教上被认为是可憎的。

除了这些法律层面的考量,这个问题还具有宗教和道德层面,尤其是在伊本·欧麦尔的圣训中清晰可见,即穆斯林有义务在不考虑任何物质利益的情况下,努力实现彼此间的社会互助。因此,为了避免个人采取宗教上无法接受的迂回方式,自然的方法是建立和发展能够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无息贷款的机构和经济体系,而实现这一目标,对于所有穆斯林,特别是富人来说,都是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


致以问候和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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