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兄弟/姐妹,
伊斯兰教法学派之一,归属于伊玛目沙菲仪(卒于204/819年)。
阿布·阿卜杜拉·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库莱希·哈希米·穆塔利比·本·阿巴斯·本·奥斯曼·本·沙菲,是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第四代孙,其祖父阿卜杜·马纳夫是先知的第九代祖先。
他的父亲伊德里斯为了工作去了巴勒斯坦的加沙,并在那里去世。他出生两年后,母亲带他回到了父亲的故乡麦加。他从小就背诵了《古兰经》。他在能说流利阿拉伯语的胡扎伊尔部落中学习了诗歌和文学。之后,他师从麦加穆夫提穆斯林·本·哈利德·阿兹-扎纳,并在他身边达到了可以发布法特瓦的水平。那时他大约十五岁。此后,他去了麦地那。在那里,他师从穆杰塔希德伊玛目马利克·本·阿纳斯(卒于179/795年),学习了法学。伊玛目沙菲伊从苏菲扬·本·乌耶纳、富代尔·本·伊亚兹、他的叔叔穆罕默德·本·沙菲伊以及其他人那里传述了圣训。
他从穆罕默德·本·哈桑那里获得了伊拉克法学家的著作,并与他进行了关于法学问题的辩论。187年(伊斯兰历)在麦加,195年(伊斯兰历)在巴格达,他与艾哈迈德·本·汉巴尔(卒于241/855年)会面。因此,他了解了汉巴尔派的法学、法理学以及废止和被废止的经文。之后,他在巴格达阐述了被称为“伊玛目沙菲仪的旧学派”的观点。200年(伊斯兰历),他前往埃及,并整理了被称为“新学派”的观点。
伊玛目沙菲仪首先编纂了法学原理,并撰写了相关著作。他的著作《……》涵盖了他在伊拉克的观点,而《……》则涵盖了他在埃及的观点。
伊玛目沙菲仪是一位绝对的、独立的穆智塔希德,是法学、圣训和法理学方面的权威。他采取了一种融合希贾兹和伊拉克法学的途径。艾哈迈德·本·汉巴尔曾这样评价他:
他说。
他拒绝了沙菲仪、哈乃斐和马利克派所采纳的“优选法”,并拒绝以“公益”和麦地那人的行为作为证据。巴格达人给他起了这个绰号。
伊玛目沙菲仪的“旧学说”由他的四位伊拉克朋友传述,他们是艾哈迈德·本·汉巴尔、阿布·萨乌尔、扎法拉尼和克拉比西。“新学说”则由他的埃及朋友们传述,包括穆泽尼、布韦伊蒂、拉比·杰伊齐、拉比·本·苏莱曼等等。因为伊玛目沙菲仪放弃了他之前的观点,……
他说过。但是,大约有十五个简单的案例是例外。另一方面,伊玛目沙菲伊说:
据报道,他说。
从圣训和经文中推断法理,解决日常的伊斯兰教法问题,从先知时代起就遵循着一套方法论规则。在早期法学家伊玛目时期,口头传承的废止规则等方法论知识也被作为推断法理的依据。然而,这些知识并没有被编纂成书。因为沙菲仪继承了先知、圣门弟子、塔比因以及他之前的法学家们留下的法学遗产,他融合了从马利克伊玛目那里获得的麦地那法学和通过穆罕默德伊玛目获得的伊拉克法学,并采取了一种综合的方法。由于他精通自己成长环境中的麦加法学,凭借着扎实的法学基础,他具备了确定法学一般方法的能力,最终编纂了法学方法论。
教派中,法学在法理学之前编纂,这并不奇怪。因为在判决中,法学才是核心内容。法理学则是一门方法论,如同逻辑一样,是理性区分对错的先天能力。例如,当同一主题出现两则相互矛盾的经文时,后降示的经文废除先降示的经文,或者一般性规定被特殊规定所限制等等。
由于他精通语言,能够从经文和圣训中得出结论,并且因为他在麦加长大,那里是被称为《古兰经》翻译者的学者的知识传播地,所以他学习了经文废止的知识。
因为他们的法理学研究完全是理论性的。教派的努力并没有影响他们的方法。例如,沙菲仪派不承认沉默的共识。而阿米迪(卒于631/1233年)虽然是沙菲仪派的学者,但在他的著作中却偏向于沉默的共识。这种法理学方法被认为是利用了教义学的理论和主题,并具有哲学和逻辑方面。例如,讨论了诸如善恶能否通过理性来认识,先知在成为先知之前是否具有纯洁的属性(ma’sûm)等属于教义学主题的问题。
以下是三部以沙斐仪学派或卡拉姆学派方法撰写的最古老、最重要的著作。
穆阿泰齐赖学派的艾布·侯赛因·穆罕默德·本·阿里·巴斯里(卒于463/1071)的《……》
什叶派法学家伊玛目·哈拉梅恩·朱韦尼(卒于487/1085年)的著作,
伊玛目·加扎利(卒于505/1111年)的。
法赫鲁丁·拉齐(卒于606/1209年)总结了这三本书,并添加了一些内容,以自己的名字命名了这部作品。赛福丁·阿米迪(卒于631/1233年)的著作也是一部具有相同性质的综合和总结性作品。后来,西拉杰丁·乌尔马维(卒于682/1283年)和塔杰丁·乌尔马维(卒于656/1258年)在他们的著作中总结了《马赫苏勒》。希哈布丁·卡拉菲(卒于684/1285年)从这两本书中提取了他认为重要的基本信息和规则,并将它们收集在他名为《坦基哈特》的小册子中。阿卜杜拉·本·奥马尔·贝扎维(卒于685/1286年)也做了类似的事情。
艾米迪的《伊赫卡姆》被伊本·哈吉布(卒于846/1442年)在其著作中进行了总结,后者又在其同名著作中对前者进行了概述。随后,这些概述作品又被后人撰写注释。
伊玛目沙菲伊还确定了他进行伊智提哈德所依据的证据如下:
因为其他证据也基本上依赖于这两个证据,并且不能与它们相矛盾。沙菲仪派认为《古兰经》和确定的圣训具有同等地位的证据效力。因为圣训补充了《古兰经》的阐述,扩展了其简略的叙述,并解释了某些人难以理解的细微之处。因此,为了使圣训具有解释性,它在知识方面必须达到它所解释事物的程度。许多圣门弟子也以这种眼光看待圣训。
但这并不意味着伊玛目沙菲仪认为圣训在各个方面都与《古兰经》等同。因为首先,《古兰经》是真主的言语,而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言行和默许。诵读《古兰经》是为了礼拜,而诵读圣训并非出于此目的。《古兰经》是通过传述而确定的,而圣训的很大一部分并非基于传述。在伊玛目沙菲仪看来,圣训如同《古兰经》的分支,因此它从《古兰经》中汲取力量,支持并补充《古兰经》。从这个角度来看,解释者和被解释者应该等同。但为此,圣训必须可靠。因此,孤证和断续传述的圣训不如前者那样有力。另一方面,沙菲仪明确表示,在确定信仰原则方面,圣训的地位不如《古兰经》。
由一、二或更多位圣门弟子传述,但不符合著名圣训条件的传闻,被称为孤证圣训。哈乃斐学派将圣训分为三类,即:连续传述的圣训、著名圣训和孤证圣训。而大多数其他教法学家则认为圣训只有两类:连续传述的圣训和孤证圣训。著名圣训并非独立的一类,而是属于孤证圣训的一种。因为著名圣训的第一层传述者人数并未达到连续传述的程度。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孤证圣训又分为三类:孤证圣训、罕见圣训和普遍圣训。孤证圣训是指在所有三层传述中或任何一层传述中,传述者只有一人的圣训。罕见圣训是指在所有三层传述中只有两人传述,或者即使在其他层传述中人数超过两人,但在其中一层传述中只有两人传述的圣训。普遍圣训是指在所有三层传述中,由三人或更多人传述的圣训。
伊玛目沙菲仪在将孤证作为证据时,只要求其传述链真实且完整即可。他不像哈乃菲派那样,要求孤证的传述者必须是法学家,必须按照其所传述的圣训行事,必须符合普遍规则,也不像伊玛目马利克那样,要求其符合麦地那人的实践。
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曾派遣数量不多的使者去传播伊斯兰教义,而没有人以使者人数不足为由提出反对意见。
在涉及财产、生命和血案的案件中,需要两名证人才能做出判决(参见《古兰经》2:282)。然而,两名证人并不构成确凿的证据。
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允许甚至鼓励那些听到他讲述圣训的人,即使只有一个人,也要将圣训传给其他人。圣训中这样说道:
另一方面,在告别朝觐期间发表的演讲中,也提到在场的人应该将信息传达给不在场的人,而那些收到信息的人可能比传达信息的人更好地理解这些教义。
圣门弟子们单独地、逐条地传述了先知(愿主福安之)的圣训,并没有要求多人同时传述。
这被称为“断链式”传述。如果一位属于“塔比因”(跟随圣门弟子的人)的传述者跳过圣门弟子,直接从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那里听到并转述圣训,或者一位属于“塔比塔比因”(跟随塔比因的人)的传述者跳过塔比因或圣门弟子,直接从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那里听到并转述圣训,那么这种圣训就属于“断链式”传述。如果转述这种圣训的传述者是可靠的,那么无需其他条件,就可以接受这种圣训。
如果传述穆尔赛勒圣训的塔比伊是麦地那的赛义德·本·穆赛耶布和伊拉克的哈桑·巴斯里这样著名的人物,并且与许多圣门弟子会面过,那么就可以接受。此外,还要求该圣训具备以下特征:
穆尔赛尔圣训必须有完整的传述链,并且有其他含义相同的圣训作为佐证。
穆尔塞利圣训必须得到其他学者认可的穆尔塞利圣训的支持。
穆尔赛尔圣训必须符合某些圣门弟子的说法。
学者们应该接受穆尔萨尔圣训,并且大多数人应该根据它做出裁决。
但是,如果传闻圣训与具有完整传承链的圣训相冲突,则后者优先。
:
据传,阿伊莎(卒于公元677年/伊斯兰历58年)曾说过:
这段圣训是断续的。因为祖赫里(卒于124/741年)是从阿伊莎那里转述的,但他并没有直接从阿伊莎那里听到,而是从乌尔瓦·本·祖拜尔那里听到的。因此,伊玛目沙菲伊不采纳这段断续的圣训,并认为如果自愿斋戒的人打破斋戒,则无需在另一天补斋。
另一方面,根据艾兹-祖赫里(ez-Zührî)的叙述:
他接受了这一圣训,因为其传述者赛义德·本·穆赛耶布非常有名。根据这一圣训,抵押物在抵押权人手中如同受托物。如果抵押物在抵押权人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受损,则抵押人的债务不会减少。
共识分为明示共识和默示共识两种。对于明示共识的证据效力,没有争议。默示共识是指,在某一伊斯兰教法问题上,一位或几位穆智塔希德表达观点后,当时其他知情的穆智塔希德既没有明确表示赞同,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而是保持沉默。根据马利克派和沙菲仪派的最后观点,默示共识不被视为证据。因为穆智塔希德在某一问题上保持沉默,可能表明他们赞同已表达的观点,也可能基于其他原因。例如,他们可能尚未对该问题形成自己的判断,可能出于对表达观点的穆智塔希德的顾虑,或者担心表达观点会给自己带来损失。简而言之,除非达成一致,否则不能说存在共识。即使是沙菲仪派中承认默示共识的阿米迪,也使用了这个说法。
穆杰希德(伊斯兰教法学家)根据某种证据,认为某一问题的判决与类似问题的判决不符,从而放弃原判,做出新的判决。
伊玛目沙菲伊反对类比推理,并为此撰写了一篇论文。他在文中写道:
在沙菲仪的著作或书籍中也能找到类似的说法。
广泛地使用了“istihsan”这一概念,并在这一方面效仿了他们。
他通过以下证据反对这一观点:
伊斯兰教法条文要么直接基于经文(古兰经和圣训),要么通过类比推理得出。如果“伊斯提哈桑”(伊斯兰法中的一种推理方法)包含在其中之一,则无需单独的术语。否则,就会得出真主在某些问题上留下了空白的结论,而这是……
这与《古兰经》第75章第36节的经文相矛盾。
《古兰经》中命令人们服从真主和先知,禁止人们顺从私欲,并要求人们在发生分歧时,应求助于《古兰经》和圣训。(尼萨章,4:59)
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不会凭个人喜好或主观臆断来发布教令,他不会随心所欲地说话。事实上,对于询问“……”的人,他没有立即给出教令,而是等待了经文(《穆查德莱经》,58:1-4)的降示。
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认为,一位圣门弟子杀害了一位躲在树下的多神教徒,而乌萨马(愿主喜悦之)杀害了一位声称害怕被杀的人,这些行为都是不合适的。
它没有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如果放任不管,就会出现许多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教令。
即使是不懂《古兰经》和圣训的人,也可以使用这种方法。
然而,这里需要将其视为伊玛目沙菲伊所否定的“伊斯提哈桑”(一种法理推论方法)。毫无疑问,这种“伊斯提哈桑”也是哈乃菲派所不接受的。事实上,除了该问题本身是伊斯兰教法问题之外,它还必须基于以下六个证据之一:
例如,虽然禁止销售不存在的东西,但允许签订一种名为“s”的契约(阿布·达乌德,《买卖》,57)。这里,根据第二个圣训,放弃了类比推理,而采用了优选法。
例如,它基于共识,即意味着向艺术家订购商品。因为几个世纪以来,没有学者反对这一点。
就像被污染的水井,抽出部分水后就被认为清理干净了一样。
例如,根据既定规则,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土地出售不会自动转移地役权给买方。在这方面,基金会的出售类比是公开的或明显的类比,而租赁类比则是隐蔽的类比。通过类比租赁,基金会通过偏好原则(istihsan)采纳了地役权(如饮水权、取水权、通行权等)纳入基金会范围的原则。
根据既定规则,基金会必须是永久性的。这意味着基金会只能由不动产组成。然而,伊玛目穆罕默德·谢伊巴尼认为,书籍等已成为习俗的捐赠物,尽管与类比相悖,也可以作为基金会的标的物。基于此原则,也允许设立现金基金会。
根据既定规则,农业合作关系与租赁合同相比,一方当事人死亡即告终止。但如果土地所有人在作物尚未成熟时去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采取变通措施,将合同视为延续到作物收获为止。
因为哈乃菲学派所认可的那些问题的根本,总是基于上述的某种证据。正如阿米迪所指出的那样,伊玛目沙菲仪也在某些问题上使用了“伊斯提哈桑”这一术语,并采用了这种方法。沙菲仪的言论可以作为例证。
一些沙菲仪法学家认为,沙菲仪在早期学派中以圣门弟子之言为证据,但在晚期学派中放弃了这一观点。然而,从拉比·本·苏莱曼·穆拉迪(Rabî b. Süleyman el-Murâdî)所传述的另一部著作中可以看出,沙菲仪仍然以圣门弟子之言为证据。
沙菲仪在其包含新教义的著作《母典》中写道:
根据伊玛目沙菲伊的观点,伊斯兰教法学分为两部分:
通过明确的经文确立的、确定无疑的知识,这些经文明确地表明了判决结果。
基于大概率推测的推测性知识。这就是孤证和类比推理的范畴。如果经学家无法从经文中得出确切的结论,那么他就会满足于通过大概率推测获得的知识。
沙菲仪用他在埃及写的书废除了他在巴格达写的书,而他;
他说。沙菲仪的旧著和新著一样,对同一问题往往有多种观点。有时会列举两三种类比,但最终选择权留给读者。例如,未缴纳天课的农产品出售问题。如果有人在未缴纳天课的情况下出售水果或谷物,而买方后来发现这些农产品未缴纳天课,则会出现以下情况:
可以说,沙菲仪派观点的多样性有助于该教派的发展,因为该教派始终保持着开放的采纳态度。
因为该教派的伊玛目在那里度过了他生命的最后一段时期。这个教派也在那里传播开来,因为沙菲仪派首先在那里开始传播其思想。它通过伊拉克传播到呼罗珊和河中地区,并在这些国家与哈乃斐派分享了教法和教学。然而,在这些国家,哈乃斐派由于是阿拔斯王朝的官方教派而占据主导地位。当埃及的统治权落入阿尤布王朝手中时,沙菲仪派变得更加强大,并在民众和政府中拥有最大的权威。然而,在马木路克王朝时期,苏丹扎希尔·拜巴尔斯提出,法官应该根据四个教派任命,这一观点得到了实施。但即使在这个时期,沙菲仪派在该地区也比其他教派拥有更高的地位。例如,只有沙菲仪派拥有向外省城市任命法官的权力以及控制孤儿和瓦克夫财产的权利。
后来,穆罕默德·阿里·帕夏统治埃及后,废除了官方认可哈乃斐教派以外的教派的制度。
如今,在安纳托利亚东部、高加索地区、阿塞拜疆、印度、巴勒斯坦、锡兰和马来亚的穆斯林中,属于沙斐仪教派的人相当多。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