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解释一下先知穆罕默德在告别演说中提到的那段话:“真主已将权利赋予所有应得之人。继承人无需遗嘱。”
尊敬的兄弟/姐妹,
圣训中提到的、在继承法条文颁布之前规定遗嘱为义务,后被继承法条文废除的经文的含义如下:
“当你们中的一人临终时,如果他留有财产,就必须立遗嘱。他应该按照适当的方式为父母和亲属立遗嘱。这是敬畏真主的人的义务。”
(古兰经,2:180)。
这节经文的规定已被《古兰经》第四章《妇女章》开头部分关于遗产分配的经文所废止。此外,还有一些经文具有废止这节经文的效力:
“至高无上的真主已经赋予了每个权利拥有者应得的权利。因此,现在不再有任何遗嘱偏袒任何继承人。”
奉旨。
阿姆尔·伊本·哈蒂杰(愿主喜悦他)讲述道:“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骑着骆驼发表讲话。我当时在骆驼的脖子底下。骆驼不停地反刍,它的唾液流淌在我的肩膀之间。就在这时,我听到了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的这番话:”
“真主安拉已将权利赋予所有应得之人。因此,不得为任何一位继承人立下遗嘱。”
[提尔米济圣训集,遗嘱篇 5,(2122),奈萨伊圣训集,遗嘱篇 5,(6, 247).]
艾布·乌玛玛(愿主喜悦他)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
“真主已将权利赋予所有权利拥有者。因此,遗嘱不得损害继承人的利益。孩子属于床榻(即合法婚姻)。通奸者将被剥夺继承权。真正的审判属于真主。凡将自己归于非亲生父亲或认非亲生监护人为监护人者,愿真主的诅咒降临于他,直到末日。”
(提尔米济圣训集,遗嘱篇 5,艾布·达乌德圣训集,买卖篇 90)
这段圣训同时确立了许多教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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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立遗嘱给继承人。真主已为继承人规定了继承遗产的特定份额。因此,不能通过遗嘱增加这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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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在谁的床上,就从血统上属于谁。也就是说,属于母亲。这里,母亲被称为“床”(firaş)。圣训表明,孩子属于拥有床的人。床的主人、丈夫、主人或有嫌疑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在这方面都是一样的。但是,通奸者没有血统权。她的行为使她必须接受惩罚。因为圣训中……
“为通奸者准备了石头”
奉旨。
否认自己的血统,明知自己的真实血统却认作他人之子,这是被禁止的。血统关系不仅带来继承权等一些法律权利,也关系到婚姻禁忌等其他规定。因此,故意否认自己的血统或认作他人之子,会为许多伊斯兰教严禁的行为和弊端的发生创造条件。
(《六大圣训集》,伊布拉欣·卡南教授)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