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兄弟/姐妹,
“你应当告诉信女们,要她们降低视线,保守贞操,除非必要,否则不要显露她们的装饰,要用头巾遮盖胸部。她们的装饰,除了丈夫、父亲、丈夫的父亲、儿子、丈夫的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姐妹的儿子、信女、她们的奴婢、没有性欲的男仆或尚未懂得妇女私处的儿童以外,不可让任何人看见。她们也不要跺脚,以免显露她们隐藏的装饰。信士们啊!你们都应当向真主悔过,以便你们获得成功。”
(努尔章,24/31)
也当对信女们说:她们应当降低视线,避免观看非法的男子,因为人们说,观看是通奸的信使。她们应当保护自己的私处,完全遮盖起来,避免通奸。她们不应当炫耀自己的装饰品。说到女人的装饰品,习俗上指的是冠冕、耳环、项链、手镯等首饰,以及眼线、指甲花等化妆品,还有衣服上的装饰品等等。在《阿莱夫经》中……
“亚当的子孙们啊!你们每次去清真寺的时候,都要穿上漂亮的衣服。”
《古兰经》第七章第三十一节经文中提到,“装饰”指的是衣物。既然连展示这些装饰都被禁止,那么展示这些装饰所依附的身体部位就更应该被禁止了。也就是说,不仅不能暴露身体,就连身上的装饰品也不应该随意展示。然而,一些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装饰”指的是装饰品佩戴或使用的部位,例如:脸部是涂抹眼线和胭脂的地方;头部是佩戴皇冠的地方;头发是编辫子和卷发的地方;耳朵是佩戴耳环的地方;脖子和胸部是佩戴项链的地方;手是佩戴戒指和涂抹指甲花的地方;手腕是佩戴手镯的地方;手臂是佩戴臂环的地方;小腿是佩戴脚镯的地方;脚和手一样,也是涂抹指甲花的地方。除此之外,身体的其他部位实际上也是不应该暴露的。
一些学者认为,在“装饰之地”的理解中,省略或提及“装饰”本身,是一种比喻的用法。他们以此为证据,认为当装饰品与女性身体分离时,正常地观看、买卖这些装饰品是普遍允许和合法的。另一些学者也以此为证据,认为女性真正的装饰是其身体的美好构造,装饰的目的也是为了美化身体,因此认为装饰的根本目的在于身体本身。他们认为,许多女性本身就远离了人为的装饰,她们天生就拥有美丽,而这种天生的美丽存在于每个女性的身体之中,这本身就是一种装饰,这支持了该规定的普遍性。因此,他们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女性不应暴露其身体的任何部位,因为她们的身体本身就是一种天生的装饰。
事实上,对于天然的美丽事物,人们更倾向于称之为“ جمال ”(cemal),而不是“ زينة ”(zinet)。虽然“zinet”这个词通常用来形容人工装饰的饰品。
“女人、儿子、堆积如山的金银……这些人们过度依恋的东西,被用来装饰和美化自己。”
( آل عمران,3/14)
根据经文的含义,装饰的概念既包括先天之美,也包括后天之美,这一点毋庸置疑。装饰和美丽的权利在于将其展现给其拥有者,并将其隐藏于他人之外。
“即使美丽,也必须显现——真主用面纱遮盖着它,
太阳难道会向陌生人展现它那光芒四射的容颜吗?
“即使美需要展现,也需要隐藏。”
太阳会在面纱下向别人展示它的光芒吗?它那耀眼的光辉又怎能被遮掩?
然而,除了显露的部分,即使遮盖了那些自然应该显露的装饰品,这些装饰品也属于例外,适用另一条规定,那就是遮盖物外露的手和脸上的装饰品。因为遮盖物本身也是女人的装饰品。当然,遮盖物的外侧是会显露的。手和脸在礼拜时显露也是习俗。正如阿布·达乌德的《穆斯纳德》中所记载的那样,先知(愿主福安之)对阿斯玛说……
“哎,艾斯玛,女子一旦成年,就只能露出这些部位。”
他(指先知)曾指示,并指着自己尊贵的脸庞和手掌。正如在工作、拿着必需品甚至盖上盖头时,手需要张开一样,由于必要的看和呼吸,脸部也难以像其他部位一样遮盖。此外,在作证、出庭和结婚时,也需要露出脸庞。因此,为了满足这些必要的需求,露出这些部位并没有什么妨碍。但是,除此之外的部位,露出、被看、被注视都是非法的,必须遮盖起来,不让非亲属看到。
经文规定,她们应当用头巾遮盖胸部,严密地遮盖头部、头发、耳朵、颈部、胸部和乳房,不得暴露在外,并使用能够执行此命令的头巾。
据经注家记载,蒙昧时代的妇女并非完全不戴头巾。但她们只是将头巾系在后颈或垂在身后,衣领敞开,露出脖颈和项链,首饰也暴露在外。可见,近来被视为现代化的这种暴露,其实是古代蒙昧时代的习俗。伊斯兰教禁止这种暴露,命令妇女将头巾遮盖住衣领,从而规定了遮盖身体的义务。
可见,此命令不仅规定了遮盖的义务,还指出了其特定的形式,这是女性端庄和贞洁的最佳体现。可见,此命令并未限定在室内或室外。因此,它是绝对的。然而,正如显露的被禁止一样,隐藏的装饰品中也有一些是允许的,为了说明这种遮盖,即遮蔽的义务,是针对非亲属的,为了强调这种义务的强度和重要性,再次强调说,她们应该遮盖,不要显露或暴露她们的装饰品,除非是对她们的丈夫或她们的祖先,即她们的父亲、祖父(叔伯和舅舅由于不能结婚,也包括在内),或她们丈夫的祖先,或她们的儿子,或她们丈夫的儿子,或她们的兄弟,或她们兄弟的儿子,或她们姐妹的儿子,或她们自己的女性;即信徒的女性,也就是穆斯林女性,或在她们的服侍或谈话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女性。
所以,她们也不应该向她们不认识、不了解的外国女性敞开心扉。大多数早期的经注学者认为,“信士的妻子”指的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女性。因此,穆斯林女性不应该向非穆斯林女性敞开心扉。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这可以理解为“信士的妻子”指的是在服务或交谈中遇到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女性,法赫鲁丁·拉齐对此表示……
“这就是教派”
他说。之前的说法比较谨慎,而这个说法更合适。
或者,那些拥有女奴或没有性欲的男仆(即不再需要女性,性欲已消退的虔诚老人或痴呆者,或不懂女工,只为吃剩饭而四处奔波的懒汉),或者天生阳痿的太监;有人认为这其中也包括阉割者和被阉割者,但正如《凯什沙夫经注》和阿布·哈扬所记载的那样,根据伊玛目·阿扎姆·阿布·哈尼法大师的观点,雇佣、持有、买卖这些人是不允许的。持有这些人并非先贤的任何传述所记载的。因为这其中包含着鼓励阉割等恶行的意味。
然而,阉割是违法的。
或者除了那些尚未意识到女性隐秘的女性特质的孩子们之外。
以上提到的
十二个例外
或者他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展示他们的装饰品。
第一:
丈夫可以看妻子的全身,因为她们是丈夫的装饰品。
第二:
提到的亲属,可以露出脸、手、脚等通常可见的部位,以及工作或服务时露出的头部、头发、耳朵、脖子、手臂和小腿。他们也可以看这些部位,因为他们需要在一起,彼此亲近,不会产生邪念。但是,露出腹部和背部是不允许的,这是不雅的行为。
第三个:
如同男子对男子一样,女子对女子而言,遮盖羞体的范围是从肚脐到膝盖。其余部分是可以看的。
第四个:
男人不再需要女人,性能力下降的仆人,他们的眼神如同看私密之物一般,不会引起任何影响或被认为有不轨企图。
第五个:
儿童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应该根据他们的理解能力和认知水平,对他们进行礼仪和教养方面的教育。
第六名:
这条遮盖令并非针对被俘的奴隶女,而是针对自由的穆斯林妇女。
因此,对于自由女性而言,不向除特定对象以外的人展示自己的装饰,不仅关乎自身的贞洁、保护和体面生活,也关乎避免影响陌生男性、避免使其陷入罪恶、以及传达礼仪和贞洁的教诲,因此,为了再次强调这一点,并重申遮盖身体的命令的力度和范围,甚至连她们的行走姿态也需要规范,特此下令:
“她们不可用脚跺地,使人知道她们所隐藏的首饰。”
也就是说,她们在全身遮盖之后,行走时也应该端庄稳重。不要为了炫耀她们遮盖起来的人工或天然饰品而扭动身体、摇摆脚步,不要以轻佻的姿态吸引人们的目光;因为这会挑逗男性,引起怀疑。
但是,必须记住,女性在这方面的成功,与男性之前的贞洁、对职责的重视以及社会成员的努力和关怀相称,而这些也只有在真主的帮助下才能维持。因此,在这方面,先知(愿主福安之)向所有穆斯林发出了呼吁,并提到了男性,同时也包含了女性,他说:
“信士们啊!你们应当全体向真主悔过,以便你们获得成功。”
可见,在一个腐败的社会中,不可能有救赎的希望,而社会的腐败,首先是男人的过错和错误。因此,所有信徒,无论男女,都应该首先从自身的过错和错误中悔过,这些过错和错误是信仰所不容许的,也是蒙昧时代的遗迹。他们应该回归真主,寻求真主的帮助,并认真遵守真主的命令,这样才能共同获得救赎……
(
来源:
埃尔马勒勒·哈姆迪·亚兹尔,《真理的宗教:古兰经的语言》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