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过通奸罪(男性/女性)的人,可以和没有犯过通奸罪的人结婚吗?

答案

尊敬的兄弟/姐妹,

《古兰经》努尔章第三节经文,


“犯奸淫的男子,娶犯奸淫的女子,或娶多神教的女子;犯奸淫的女子,嫁犯奸淫的男子,或嫁多神教的男子。”

奉旨。


那么,如果有人不小心误入歧途,后来又真心悔过,情况会怎样呢?

关于这节经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从已故的埃尔马勒的《古兰经注释》中总结如下。首先,我们将列举不同的观点,然后在第7点给出结论:


1.

虽然有些人说:“这节经文的目的不是阐明婚姻的规定,而是阐明通奸的邪恶。这里婚姻指的是性交,因此禁忌也是通奸的禁忌”,但这说法毫无意义。因为在《古兰经》中,“婚姻”总是指“结婚”的契约,所以将其解释为性交是不正确的。此外,这种解释也表明这节经文没有任何意义。


2.

据艾莎(愿主喜悦之)传述:


“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通奸,他就不能娶她,这在经文中是被禁止的。他一旦开始做这件事,就犯了通奸罪……”

阿布·哈扬的注释中提到:圣门弟子伊本·马苏德和巴拉·本·阿兹布(愿主喜悦他们)的观点也是如此。(1) 但是,有人就此事询问了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


“起初是愚蠢,最终是婚姻;非法之事,不能使合法之事也变为非法。”

(2)

据传,阿布·巴克尔·西迪克、伊本·欧麦尔、伊本·阿巴斯和贾比尔,以及塔乌斯、赛义德·本·穆赛耶布、贾比尔·本·宰德、阿塔、哈桑和四位伊玛目都认为这是允许的。(3) 然而,正如法赫鲁尔·拉齐在其注释中提到的那样,通奸的男子和通奸的女子与贞洁的男子和贞洁的女子结婚,以及贞洁的男子和贞洁的女子与通奸的男子和通奸的女子结婚都是被禁止的,这是阿伊莎(愿主喜悦她)和伊本·马苏德,以及阿布·巴克尔、欧麦尔和阿里(愿主喜悦他们所有人)的观点。(4)


3.

哈森认为,这种禁忌只存在于特定的通奸男女之间。据说,被鞭打的通奸男子(即所谓的“哈德刑罚”)只能与通奸女子结婚,而阿里(愿主喜悦他)曾拒绝过这样的婚姻。


4.

有人说,这条法令是在伊斯兰教初期在麦地那颁布的,后来被废除了。赛义德·本·穆赛耶布说,在这段时间里……

“你们中间的单身男女,让他们结婚吧。”


(努尔章, 24:32)

以及《古兰经》第四章(妇女章)中的

“你们可以娶你们所允许的女子为妻。”


(妇女,4/3)

据传,这些经文已被普遍废除,这一观点广为流传。(5) 穆泰齐莱派的朱拜伊也认为它们已被一致废除。但正如法赫鲁·拉齐在其注释中解释的那样,研究学者们指出,这两种观点都站不住脚。(6) 因为说废除是基于一致意见,而法学原理中已经确定,一致意见不能废除经文。此外,在阿布·巴克尔、欧麦尔、阿里(愿真主喜悦他们)等人的反对意见存在的情况下,一致意见是不成立的。因此,说它们已被一致废除是不正确的,说它们已被一致同意废除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正如所解释的那样,事实恰恰相反。虽然……

“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应当结婚。”



“凡是你们所需要的,我都给你们。”

这些命令是普遍性的。但毫无疑问,它们也适用于那些没有宗教障碍的人。因此,可以认为,如同其他禁令一样,这里的禁令也是一种障碍。(7)


5.

根据阿卜杜拉·本·欧麦尔、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他们)、穆贾希德、赛义德·本·朱拜尔以及赛义德·本·穆赛耶布的传述,这节经文的降示原因如下:


蒙昧时代经营妓女的妓院

妓院

有妓院。

伊斯兰教传入麦地那的时候,那里有大约九家妓院,妓院门口悬挂着旗帜和标志,其中一些妓女像乌姆·梅赫祖尔一样有名。这些妓女都是多神教徒,其中一些人非常富有。由于伊斯兰教禁止通奸,一些妓女向一些新皈依伊斯兰教的人求婚,并承诺如果他们接受,她们将承担他们的生活费用。由于贫困和需要,这些人向先知(愿主福安之)请求许可,于是降示了这节经文,说明这种婚姻对穆斯林来说是禁止的。

因此,一些经注学家认为,这种禁令只适用于那些导致其降示的人。

“elif lamlar”

这是指盟约。虽然当证据确凿时,判决可以限定于降示的原因。但在此,判决是基于普遍属性而作出的,因此,禁令的原因并非在于个人,而在于通奸与信仰属性之间的对立。这就是普遍性,即普遍适用的证据。即使“lam”被解释为盟约,也必须通过类比来推广判决。因此,那些说它仅限于降示原因的人,其意图是说,这项禁令特别针对妓院的妓女。


而这些妓女的显著特征就是认为通奸是合法的,或者轻视通奸,这是一种亵渎。

随着伊斯兰教的兴起,那些蒙昧时代的残余——妓院——消失了。只要伊斯兰教法中的刑罚得到执行,就不会再出现这类场所。有人认为,由于这些场所只存在于特定人群中,所以它们只局限于这些人。然而:


6. 根据大多数解经家的解释,

这种禁止是为了夸大其词,以告诫和恐吓信徒不要与通奸者结婚。因为他们说:追随那些被贴上通奸标签的恶棍是不允许的,是有害的。这会导致他们变得像恶棍一样,处于嫌疑之中,受到诽谤,并导致许多其他破坏。即使是与罪人同坐,也面临着犯下罪行的巨大危险!那么,与通奸的女人、妓女结婚又怎么能行呢?


“你们当中未婚的,就让他们结婚吧;你们的奴隶和婢女中,凡是好的,就让他们结婚吧。”


(努尔章,24/32)

受其指挥的

“萨拉赫”“优秀者”

记录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 但是,如果一个信徒——假设——犯了这种应该避免的禁婚,那么这种婚姻算婚姻吗?还是说它也算是一种通奸?


7.

现在让我们总结一下,确定经文的含义:这里有三个部分:

多神教徒中,有些人认为通奸是合法的,并对此不以为然;也有些人并非如此。


第一:

任何信士男子或信士女子,与崇拜偶像的女子或男子结婚都是无效的,绝对是禁止的,那是一种通奸行为。


第二:

如果通奸的男子和通奸的女子属于那些认为通奸是合法的,或者轻视通奸的人,例如那些妓院老板和他们利用的女性,而这些人正是这节经文的降示原因,那么……

将经文明确禁止的事物视为合法或轻视它,是一种亵渎行为,因为它是对经文的否定。

因为他们属于多神教徒,所以他们的婚姻无效,绝对是违法的,如同多神教徒的婚姻一样。因此,经文中将通奸的男女与多神教的男女等同起来。

“这对于信徒来说是禁忌的。”

经文已明确指出,这两类人的婚姻是被禁止的。

但真正悔过的人是另一回事。


第三个:

如果通奸行为被证实,但并非出于轻蔑或不屑等亵渎行为,且此前从未有过婚姻,那么贞洁的信徒与他们结婚在教法上是可憎的,但婚姻本身是有效的。经文是否包含这部分禁令存在某种疑问,因此引发了教法上的争议。

争议就在于此。只有艾莎(愿主喜悦她)、伊本·马苏德和巴拉·本·阿兹布认为这部分内容不适合结婚,并将这部分的禁忌程度与其他两部分等同。


简而言之,认为通奸是合法的人,只能与通奸者结婚。



承认通奸是禁忌,但却屈服于欲望而犯下通奸罪的信徒,可以与未犯通奸罪的人结婚。此外,真诚悔过的人,愿主保佑,其悔过将被接受。



脚注:

1) 阿布·哈扬,VI/430。

2) Alûsi, XVIII/88.

3) 古尔图比,《古兰经律例汇编》,第十二卷,第169页;苏尤蒂,《珍珠之书》,第六卷,第126-130页。

4) 法赫鲁·拉齐,《第二十三章/第151节》。

5) 阿卢西,《鲁胡勒·马阿尼》,第九卷,第87页。

6) Fahrür Razi, XXIII/152.

7) Suyuti, ed-Durrul Mansur, VI/128-130.


致以问候和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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