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按照年通货膨胀率计算的利息是允许的,而且宗教事务局(Diyanet)也发布了相关的教令,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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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知说:“所有形式的利息都在我的脚下。”;如果宗教事务局发布了这方面的教令,那么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答案

尊敬的兄弟/姐妹,


只要有利息,无论利率多少,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利息永远是禁止的。


但通货膨胀率的增加并非利息。

比如,你借给别人一百块钱,六个月后因为通货膨胀率是百分之三十,你收回一百三十块钱,这多出来的三十块钱并不是利息,而是六个月前你借出去的钱的价值。

-按购买力平价计算-

等价物。

即便如此,将钱存入收取利息的银行并从中获得与通货膨胀率相当的利息也是不被允许的,因为:


a)

这些银行从你们那里收到的钱是真实的。

(高于通货膨胀率)

他们通过收取利息来赚钱,并用赚到的钱来支付给您。


b)

把钱存入银行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是带息的买卖行为,无论最终是盈利还是亏损,由于所签订的契约是带息的,因此根据伊斯兰教法,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手头有钱,但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利,你可以将其投资到私人金融机构……

关于货币贬值或停止流通后该如何处理,哈乃斐派的伊玛目们也有不同的意见。伊玛目·阿扎姆认为,


“所借之款,必须如数偿还。无论货币价值上涨或下跌,借款人必须偿还等额的款项。如果借了100元,就必须偿还100元。”


(伊本·阿比丁,《雷杜尔·穆赫塔尔》,第四卷:174页;卡萨尼,《贝达伊乌斯·萨纳伊》,第七卷:394页)

说。伊玛目穆罕默德和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则说,


“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并非偿还债务的等额本金,而是偿还债务当时的价值。”


(伊本·阿比丁书信集 2/60)

他们说,教令也是这样发布的。

因此,如果有人借给别人两百万一年,即使一年过去了,他仍然应该知道自己有这笔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在还款时,考虑到货币的年贬值,相应地多付一些钱,那么他就已经偿还了债务的价值,根据伊玛目(穆罕默德和阿布·优素福)的说法,他既履行了义务,也没有侵犯债权人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额外支付并非事先约定,只是债务人出于对债权人的考虑,试图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解决这个问题,也可以选择一种最稳妥、最安全的方式:借贷可以通过外汇进行,也可以通过黄金进行。这样一来,利息的嫌疑也就消除了。

因此,借贷时,要么是外汇买卖,要么是黄金买卖,要么是考虑具有固定价值的商品进行买卖。除此之外,如果一年后以增加金额的形式偿还债务,则直接构成利息,因此是不允许的。

(参见 Mehmed Paksu,《时代带来的问题》)

* * *

即使利息很低,进行有息交易也是不允许的。目前,由于交易被视为利息,且未来情况不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判决不变。只有在偿还债务方面,根据阿布·优素福的观点,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有人以利息的方式将一百万里拉借给别人一年,到期后收取一百五十万里拉,这是因为有息交易而属于非法。但是,如果一年后,由于通货膨胀,之前借出的一百万里拉在支付时相当于一百五十万里拉,那么他收取一百五十万里拉(即最初借出的一百万里拉的等值)是允许的。因为这笔钱不是黄金或白银,其价值是相对的,因此应根据其当时的价值进行交易。

(Halil GÜNENÇ,《当代问题的教法》,第一卷,第320-321页)


伊斯兰法学家认为,通货膨胀造成的差额是可以接受的。



例如,你借给朋友一亿里拉,当时相当于十个金币。一年后,你收回了一亿里拉,但由于贬值,这一亿里拉只能买到八个金币。

如果你拿走这两块金子的差价,那算利息吗?

伊玛目阿扎姆的回答是:

“我不知道。”

说。一些法学家则

“可以”

他说,因为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目前的实践中,尤其有两个问题非常突出:


a.

用于确定通货膨胀率的计算有多可靠?假设通货膨胀的计算是正确的,那就没问题了。


b.

我们现在和银行达成了协议。以这么多钱为抵押,将支付这么多利息。我们已经签字了。首先,我们不能说这样的协议没有任何责任。

因为利息协议是直接达成的。


另一方面

假设今天的通货膨胀率为50%。我们签订了低于这个数字的汽车贷款、住房贷款或存款利息协议。假设我们已经还清了贷款或取回了存款。我们关心的是之前的通货膨胀率,而不是现在的通货膨胀率。我们关心的是我们还款或取款时的通货膨胀率。如果我们发现通货膨胀率高于我们协议的数字,那么虽然利息协议是违法的,但很难说收到的钱也是违法的。但是,如果通货膨胀率低于我们的协议,谁来负责呢?只有真主。




我们没能预料到,我们的预测错了,市场一片混乱。

我们以这样的借口为理由,究竟有多么合理和可接受呢?


最终,无害的途径,




我们更应该选择无害的道路。

我们认为这样也更容易计算。因此,我们建议您选择私人金融机构,作为有息银行的替代方案。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

评论


kaya20

感谢老师,但心里还是觉得不踏实,圣训里说有七十多种利息形式,最好还是远离所有可疑的利息行为,您的文章写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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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uf_aga

首先,愿真主保佑您……老师,既然行为取决于意图,那么关于您在“b”中解释的,以及难以将收到的钱视为非法的问题,我们是否应该毫不犹豫地将其视为非法?是什么细节让我对此产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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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B选项的问题在于借贷时是否可以约定利息。然而,文中指出,如果在借贷时不约定利息,之后再要求补偿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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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夫扎特·图尔库尔卡

那么老师,假设我借了10万人民币,借钱那年可以买10块金条,两年后还钱的时候,10万人民币可以买12块金条,如果我只还8万人民币,债权人会接受吗?或者说,我这样做算不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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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关键在于要按原金额的等值偿还。因此,不存在少还的情况。如果出现价值损失,考虑到对方的损失,如果愿意补偿通货膨胀造成的价值损失,则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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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法阿加

请仔细阅读并回答,我提供的是明确的信息。

一家国有银行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开展了一项活动,向客户提供分期预支款项,利率为1.37%,金额最高可达20,000土耳其里拉,具体金额取决于客户的信用卡额度。

11月1日,黄金每克价格为978土耳其里拉,用20000土耳其里拉可以购买20.44克黄金。

20,000土耳其里拉的六个月总还款额为21,218.80土耳其里拉。

今天是11月16日,也就是第一期付款都还没到账,黄金价格就已经达到了每克1062-1070土耳其里拉。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今天出售我们购买的 20.44 克黄金,其销售价值将达到 21,660.40 土耳其里拉。不难预测,六个月后,它的价值将远高于当前的经济形势。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在帮助客户。

这是他们作为一项公益活动和宣传活动,为一家公共银行的客户所做的。

而且,我认为这是一种善举,可以被视为“无息贷款”(Karz-ı Hasen),而如今的穆斯林不幸已经忘记了这一点,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许多阅读这篇文章的法学家都不会对他们的朋友和亲戚施以这种恩惠。

我个人认为,当代的伊斯兰法学家们对经济学的标准理解得不够透彻。

他们不仅不了解当今的经济技术,而且对伊本·阿比丁、伊玛目·阿扎姆和伊玛目等人的教法以及他们所引用的书籍的内容和担忧也缺乏足够的理解。

我无法说服自己,让他们在自己不了解的技术领域里妄下断言,说这是清真或不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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