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一位亲密的朋友正在向我宣讲关于“托希德”(Tawhid,伊斯兰教的唯一真主信仰)的教义。我查阅了他所说的内容,感觉好像所有学者都在隐瞒这个话题。我找不到任何确凿的证据。他说,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塔古提”(Taghuti,指崇拜偶像或邪恶势力)国家,我不应该为这个国家的利益祈祷,不应该当兵,不应该在伊玛目身后做礼拜,不应该投票,那些不知道这些事情并盲目执行的人都处于“库夫尔”(Kufur,不信教)之中。当他拿出经文时,我更加困惑了。
– 他说,经文的判决是确定的。经文(《古兰经》2:256, 257)说:“宗教中绝无强迫;正道已与邪道分明了。谁不信邪神而信真主,谁就已抓住坚固的绳索,绝不会断裂。真主是全听的,是全知的。真主是信士的保护者,他使他们从黑暗走向光明;不信道的人,他们的保护者是邪神,他们使他们从光明走向黑暗。这些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他将这节经文与不服兵役、不投票、不在伊玛目身后做礼拜、完全拒绝民主联系起来)《古兰经》4:60, 76 你难道没有看见那些自称信奉你所受降示的经典和在你之前所降示的经典的人吗?
– 他们被命令否认他(魔鬼),却想要在塔古特面前受审。而魔鬼想要用极大的邪恶来误导他们(使他们堕入歧途)。走正道的人为真主的道路而战,而那些不信道的人则为塔古特的道路而战。所以,你们要与魔鬼的同伙作战。魔鬼的诡计确实是软弱的。(与民主作斗争,不为国家的利益祈祷,不去当兵,甚至不寻求法律途径)麦达经60节 你说:我是否要告诉你们,在真主那里,比这更糟糕的处境?真主诅咒和愤怒的人,他们中间出现了猴子、猪和崇拜塔古特的人。这些人就是处境更糟糕,并且比正道更加偏离的人。如果我们的国家是塔古特国家,那么我的朋友所说的经文是正确的。
– 我期待您提供附有来源的说明。
尊敬的兄弟/姐妹,
国家与政权:国家之舟
为了更清晰易懂地表达其目的,我们可以将国家比作一艘船。船本身代表着领土要素。
(祖国)
乘客的人为因素
人民,民族,社群
所有权和管理权仅归内部人员所有,是独立自主的象征。
(独立)
其中的要素,船长和船员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就是制度,就是管理方式。
船的航行路线应按照大多数乘客的意愿决定,如果其他人不干涉,那就没问题。但如果乘客分成两组或更多组,每组都试图干涉航线,或者少数人通过欺骗或武力控制船只,那就问题大了。
乘客们为了争夺控制权而分成几派互相争斗,只要不损害船只的结构和独立性,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争斗发展到会损害船只的程度,所有派别都应该停下来好好想想。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一段包含船只比喻的圣训,为我们提供了启示。他这样说道:
“遵守真主所设定的界限(法律、秩序)的人和不遵守的人,就像一群乘客通过抽签的方式被安排到船的不同层(有些人到上层,有些人到下层)。下层的人需要水时,就到上层去打扰上层的人,于是他们说,我们从船底凿个洞来取水吧。如果上层的人阻止他们,那么大家(包括船)都能得救;如果阻止不了,那么大家都会沉没,都会灭亡。”
(布哈里圣训集,公司篇 6;证词篇 30;参见提尔米济圣训集,纷争篇 12)
根据这个富有哲理的比喻,国家这艘大船上的所有政治和意识形态团体,都应该像爱护眼睛一样保护它,为了不让国家的领土、人民和独立受到任何损害而通力合作,这是宗教、理性和利益的需要。领土、人民和独立
-属于穆斯林世界的-
它们是民族的财富和价值;保护这些价值也是宗教的主要目标之一。说保护的优先权应该交给政府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船,政府也就不存在了。
旅客们
1
即使在与那些篡夺船只控制权、并按自己意愿操纵船舵的船长及其同伙的斗争中,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即使管理和政权落入外国人手中,船只和乘客也……
土地、人民和独立
它们不会贬值,也不会丧失作为要素的属性;也就是说,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不是别人的国家了。
就像一艘被乘客“劫持”的船。
在这种情况下,乘客的责任是: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他们的船只,并在有机会的时候
–
在不损坏船只的情况下 –
夺取政权,将篡位者赶下台。
另一种选择是,如果乘客找到一艘航向正确的船只,他们可以弃船登上那艘船。但是,这种选择不能以完全放弃船只为目的——因为船只属于乘客最宝贵的财产之一,他们无权将其交给他人。
结论:
国家船舶
民族、土地和主权
应予以保护,政权将在不损害这些事物的情况下获得合法性。
伊斯兰教义学府
这个问题在过去的伊斯兰国家中…
达鲁伊斯兰 (Dār al-Islām)
这个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会变成亵渎和战争之地的背景下被提出和讨论的。
参与讨论的学者们
(穆智塔希德)
大致分为两组:
第一组
他们以统治权为根本,将伊斯兰教法不占主导地位、不再具有统治地位的国家视为战争和异教徒的国家。
第二组
(哈乃斐派属于这个群体)
一个曾经是伊斯兰国家的地区,要重新变成异教和战争的地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穆斯林失去财产和人身安全,
– 不再有任何伊斯兰教义的实行,
– 以及该国完全被敌对国家包围的事实
(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的条件
他们跑了。
根据第二组的说法
在一个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不符合伊斯兰教义当然是不合法且不可接受的;但是,穆斯林的职责并非因此将该国视为异教和战争之地并履行其义务;相反,
努力将伊斯兰国家从其所处的困境中解救出来,是履行劝善止恶的义务。
是履行。
我们选择用船舶的比喻来解释这一法理。
如果我们以一段经文的翻译作为衡量标准的话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方向,朝着那个方向前进,在善与美中竞争。”
(古兰经,2:148)
这是教令。这些就是教法,所有这些方面——如同在朝向不同方向祈祷的人们在朝向不同方向祈祷一样——都是朝向天房(克尔白)。让我们都根据自己的教法朝向天房,并在侍奉真主(安拉)的道路上竞争。
挑拨离间
开或关
(默认)
国家、民族、组织、独立和主权
(包括管理方式和制度)
找不到一个不包含这些要素的国家定义;如果找到了,那这个定义就是不完整的。
现在,其中一个要素,特别是我们讨论的主题,秩序。
执政基础 (zhízhèng jīchǔ)
如果它出现故障,被国内或国外的某些人或大多数人篡改,被改造成伊斯兰教义所不允许的形式,或者被强加于那些反对或应该反对该政权的人民身上,那么
国家会被视为不存在吗?
其他要素是否会失去其重要性和价值?如果这些其他要素受到威胁,国家的真正主人会无动于衷吗?在采取行动以使被破坏和改变的秩序恢复合法性时,国家的其他要素——例如……
它会危及独立、民族和国家吗?
最后一个问题也与文章的标题有关。
伊斯兰教法学家在国家中,
“扰乱公共秩序,导致无政府状态盛行,危及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和完整”
挑拨离间
他们说,
“暴虐和非法的”
他们在阐述反抗统治的义务时,也强调了“煽动叛乱”的概念。
叛乱的合法性与阴谋有关。
他们已经做到了。
历史上,为了避免引发动乱,绝大多数穆斯林群体并没有反抗暴虐和非法的统治,而是……
“耐心”
或者
“temekkün”
他们选择了这条路。
耐心
把事情交给真主,就是通过祈祷和恳求,等待真主来解决。
Temekkün
则是为了能够毫无纷争地履行真主赋予仆人的教化职责,并为此做好准备,等待时机。那些认为侯赛因的起义并非出于权宜之计的人,以及那些认为他——
不考虑条件
– 那些认为侯赛因是反抗暴政的伊玛目的人,在我们看来是错误的。侯赛因仔细权衡了形势,把握时机,制定了计划……
-根据成千上万承诺支持他的人所说-
他已经做好了准备,然后采取了行动,但却遭遇了背叛。
伊斯兰教法学家们,
“为了不危及国家的其他要素,他们应该推迟改革和叛乱。”
这支持了我们的论点。
根据伊斯兰教义,对压迫和非法秩序的反抗将会持续,但是
国家的其他要素也将得到保护,阴谋诡计将被考虑在内。
– 谁来决定一个人是否叛教,是否是异教徒?依据是什么?
谴责异端
(判定并宣布某信徒叛教)
因为这对双方都很危险,[我们的先知(愿主福安之)]
“如果这个指控不成立,它会反噬其主。”
因为[真主如此吩咐],所以在这件事上必须非常谨慎,即使是最小的可能性也要考虑在内,并判定信徒没有叛教,而且这一点在可靠的文献中也有明确的说明。
假设有人根据一位信徒的言行判断他已叛教,并得出这一结论;那么,仅仅因为他得出这一结论,这位信徒在真主面前就真的叛教了吗?
关于这方面的规则是这样的:
“仅仅因为某人说了或做了某事,就断定他必须成为异教徒(必要性),并不能使他成为异教徒。只有当信徒出于自己的意愿和决定背弃信仰,并接受这种背弃(认同)时,他才会成为异教徒。”
在奥斯曼土耳其语中,这条规则是这样表达的:
“必要之否认并非否认,坚持之否认方为否认。”
一些人对这句话加上了“如果证据确凿,则构成亵渎”的例外情况;其含义是:如果一个人的言行举止没有任何可能性或解释可以避免判定其为异教徒,如果其背教行为如此明显(确凿),那么就判定其为异教徒。然而,即使是这个例外情况也不是所有资料来源都认可的,通常只采用第一句话。
假设一个信徒出于自身自由意志和声明,并主动放弃信仰;只有在调查之后,法官才能裁定此事是否属实,以及是否应将其视为异教徒。普通人将一个信徒视为异教徒,并不会导致该信徒被当作异教徒对待。
– 叛教者(背教者)会被处死吗?由谁处死?
认为应该处死叛教者的人认为,对此的裁决由法官做出,处决则由国家相关部门执行。按照这种观点,叛教类似于世俗制度中的叛国罪。
根据我认同其观点和评论的一些学者的说法
“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迫。”
这条规则适用于引导他人入教和维系其信仰。信仰、相信、皈依宗教不能强迫,如果强迫他人,危及到其生命、财产、名誉……,那么他表面上看起来像是信教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同样,如果说叛教者会被处死,那么就会导致那些实际上已经叛教却伪装成信徒的两面派伪君子出现;因此,入教和入教后坚持信仰都不能通过强迫来实现。如果处死叛教者,就等于选择了强迫他人留在所信奉的宗教中的方式,这既不能使信仰有效,也违反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根据支持这种观点的人的说法,如果一个叛教者加入了一个敌视并与信徒作战的群体,那么他就像其他作战的敌人一样,理应被处死。
伊拉克和叙利亚伊斯兰国 (ISIS/ISIL)
无论是宣布他人为叛教者,还是以此为借口随意杀人,都是在践踏伊斯兰教的上述教规,损害了这门美好宗教的形象。
犯罪与惩罚中的个人责任
“任何罪犯和罪人都不应承担他人的罪过和罪孽。人只能得到自己努力的结果。而他努力的报应将来一定会显现出来。然后,他将得到他应得的全部报应。”
(星宿章,53/38-41)
我翻译的经文中,既有刑事责任的个人性
个人
它既表明了人生的意义,也表明了人的收获和利益只能取决于自己的劳动、努力和奋斗。
刑事责任的个人承担
伊斯兰教法对此没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在原始社会和文明时代,一些人仍然沿袭着祖先遗留下来的某些恶习,他们不遵守这条黄金法则,追求血债血偿,为某人犯下的罪行而惩罚无辜者……
无辜的
过去有惩罚亲属的人,现在也有。
以伊斯兰教的名义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人
他们违反了这些经文和这条不容置疑的规则,不仅伤害和杀害了他们认为有罪的人,也伤害和杀害了无辜的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ISIS/ISIL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和屠杀中
“宣布为叛教者”
众所周知,他行使了他的权力。在我的其他文章中,我已经解释过,在伊斯兰教中,对那些相信伊斯兰教信仰原则、从未想过背教的人,仅仅因为一些毫无根据的指控和诽谤就将其宣布为异教徒和叛教者是站不住脚的,我将在适当的时候继续这样做。
假设
(假设不可能)
即使他们被认为是对他们视为叛教者的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在伊斯兰教中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恐怖主义是盲目的,它不分老幼、动物、无辜者,一律攻击、杀害、伤害;而将这些人视为叛教者,无论如何都是说不通的。
经文的第二部分,不是关于惩罚,而是关于收益和利益,被称为“努力法则”。
“劳动所得”
经文解释了这种关系。在其他经文、圣训、法学和实践中,人们无需付出劳动和努力就能获得财产、收益和利益,其中也包括继承、捐赠、施舍、天课等合法途径,因此经注家不得不对经文进行解释以消除矛盾,并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人若想获得收益和利益,自然而然且有保障的途径就是付出获得这些收益和利益的代价;也就是努力、劳动和奋斗。尝试这种自然而然且有保障的途径的人,一定会有结果;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应得的债款,国家会强制执行并给予债权人,如果国家也不这样做,那么在永恒的世界里,真主会收回并给予债权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努力和奋斗所带来的东西,是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那些依赖遗产、捐赠、施舍、礼物等,并因此放弃工作、劳动和努力的人,可能会遭受失败。
子女为父母所做的一切,无论在今世还是来世,都会带来益处;信徒之间也有互相代为求情的权利;但这些都不能保证一定有效,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如果依赖这些而不尽职尽责,就违反了努力的法则。此外,如果一个人拥有孝顺的子女、亲人和朋友,那么为了获得这些,他已经尽力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已经尽到了努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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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
评论
无能之辈
如今有人说,这个国家不是伊斯兰国家,人民表面上也是异教徒。仅仅说“La İlahe İllallah”不足以判定这里的人是穆斯林。在不理解其含义的情况下说“La İlahe İllallah”并非有效的信仰告白。有人一边念诵“La İlahe İllallah”,一边又说自己支持民主。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La İlahe İllallah”不再是伊斯兰的标志。我们该怎么办?难道要判定所有人表面上都是异教徒吗?
编辑
这些说法是边缘观点。所有逊尼派文献都指出,穆斯林应该任命统治者。这一任命过程可以通过选举、继承、任命或君主制来实现。事实上,在穆斯林的国家传统中,所有这些做法都有先例。
虽然如今由于世俗制度的需要,一些伊斯兰教法规定没有得到执行,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我国是一个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是伊斯兰教国家,不能说所有法律都与伊斯兰教相悖。
以伊玛目阿扎姆·阿布·哈尼法为首的逊尼派学者普遍认为,凡是承认信仰的人都应该被认定为穆斯林。过去和现在,任何持相反观点的人都属于异端邪说,不应被理会。
断章取义地利用经文来指责穆斯林为异教徒,除了在穆斯林群体中制造分歧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
全栈开发
那么,为什么当麦加的统治者来到先知穆罕默德面前,说“来吧,住在这艘船上,我们给你钱,给你最美丽的女人做妻子”时,先知穆罕默德却拒绝了,而是去了麦地那,建立了纯洁的伊斯兰国家,没有走你们所说的另一条路呢?
编辑
众所周知,麦加人提出这个提议的条件是先知放弃他的事业。因此,这样的比较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