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保险公司或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是否允许?从宗教角度来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案

尊敬的兄弟/姐妹,

据我们所知,现在也可以设立会员制/伊斯兰保险。如果这不可行,那么您可以将筹集到的资金投资于符合伊斯兰教义的业务,并将利润……

“服务费水平”

你可以成立并经营公司,以便留住人才。


保险



1.

伊斯兰教命令并建议人们团结互助,通过分担和弥补痛苦和损失来减轻它们。

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有组织还是无组织,人们拿出一定数量的财物或金钱,将其放在一起形成一个基金,然后用这个基金来弥补其中一人在财产或身体上遭受的损失和损害,并且允许任何人随时提取基金中剩余的钱款并退出这种互助,这是允许的;不仅允许,而且还受到鼓励。


2.

将上述团结互助的形式组织化,为此提供足够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并用为团结互助(合法保险)筹集的资金支付费用,也是允许的。如果筹集的资金由该组织合法有效地运作,那么该组织的费用很可能可以从获得的利润中支付,并且在以后的年份中也不需要向参与团结互助的人员收取额外款项。这个机构或组织可以由参与团结互助的人员建立,也可以……

(以公司、基金会等形式)

即使没有参与其中的一两个人成立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并获得应得的报酬(如果是合伙人,则获得相应的份额)也是合法的。



3. 今天,以付费或保费保险的形式普遍存在的哪些东西是不合法的?


这些保险公司是:


a)

他们收取款项以据为己有,并为此承担一定的风险。


b)

他们可以随意支配收到的奖金,而且经常是这样。

以计息贷款的形式进行增值;

他们既拥有这些收益,也拥有支付给被保险人后剩余的保费。这些保险公司既能从保费中获利,又能通过国际公司为自己(间接为被保险人)投保(再保险),因此不存在损失。


然而,根据伊斯兰教的说法:


a)

一种契约,即一方收取一定金额的钱,如果遭受损失,则用这笔钱来弥补损失(损失不限于这笔钱),如果没有遭受损失,则在一段时间(例如一年)后拥有这笔钱,这种契约由于包含不确定因素,并可能给一方带来不确定的收益或损失,因此不被认为是允许和合法的。


b)

公司将保费计入自身账户并从中获利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并没有通过合法合同获得这些保费。


c)

通过保费以利息形式获利是违法的。


d)

公司无权侵占因保险费而产生的剩余部分,因为这部分超出了他们所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而且这部分也不属于他们。


因此,穆斯林不允许成立和经营收取保费的保险公司。

穆斯林应该通过建立互助组织(伊斯兰保险、会员保险等),这些组织的原则已在之前的条款中概述,来满足这一迫切需求。


4. 伊斯兰教义中包含社会保障。

人们在无法工作或不工作的时候,需要依靠某种来源(机构、组织)来维持生计和满足基本需求,而实现这一点是伊斯兰社会的责任之一。然而,根据现行制度和法律建立的社会保障机构(例如,个体经营者社会保障机构、社会保险机构、退休基金等)在建立和运作方面存在一些缺陷,以及一些与目标相悖的规定和做法。例如,这些机构会从无法维持生计的低收入者身上扣除保险费,而不管他们是否同意;在退休时,给予贫困者(更需要帮助的人)的补贴较少,而给予富裕者(需要帮助较少或根本不需要帮助的人)的补贴却较多。



社会保障机构的财政资源

资金应来自自愿捐款、对富余财产征收的税款、天课以及国家的各种收入,工资应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5.

在缺乏上述伊斯兰保险机构的国家,穆斯林如何保障他们的财产和健康?

-不是他们的生命-

他们也可以向现有的保险公司投保。这具有合法性的两个依据:



a)

必要性:

别无他法,没有任何措施能够扶起受损者,帮助他们挺直腰杆。



b)

评论:

根据一些学者的说法 –

保险公司的暴利和不当得利是不合法的,而且——

实际上,通过保险公司,真正互相保险、在损失和损害方面团结互助的是投保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就像伊斯兰保险一样,遭受损失和损害的人通过这种互助来弥补损失。公司充当中间人,但由于它获得了过高和不公平的利润,因此它的利润是不合法的,是 حرام(伊斯兰教法禁止的)。这些公司可以通过改变其规章和程序来转变为伊斯兰保险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通过合法途径使保费增值,他们自己将获得服务费或收入分成。


保费保险的合法性


1. 对于投保人而言:

分担和减轻可能对生命、财产和其他经济价值造成的损害,并进行赔偿,既是一种需求,也是伊斯兰教的普遍原则。

“团结互助”

符合互助原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实现这种互助,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从事的是一项合法业务。


2.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

在我国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费保险”

根据其制度设立。其承保范围包括:


“人寿保险”

不合法;

因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大部分资金存入银行生息,并在一段时间后连本带利返还给投保人;这种行为属于利息行为。虽然对真正存在风险的事物进行保险是合法的,

现有的保险公司存在两个缺点。



a)

除了支付给投保人的款项外,所有利息和余额都不能被占有或拥有。因为这些收益超过了服务费,而且数额不明确,甚至达到了天文数字,所以是不合法的。



b)

将筹集到的资金存入银行以赚取利息。这是一种间接的利息行为。


3. 替代系统:

在合法的保险体系中,机构既应通过合法途径使所筹集的资金增值,又应在收取应得的服务费并进行必要的支付后,将剩余的资金返还给投保人。


4. 在紧急情况下:

在不允许合法保险制度的国家:


a)

个人可以向现有的保险公司投保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支付保费,这是允许的。因为在这里,不公平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投保人。收取不应收取的额外款项的是保险公司。



b)

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合法途径(例如,投资于私人金融机构)使筹集的资金增值,那么这些公司应该优先于其他公司。


c)

如果别无选择——鉴于人们需要将风险资产投保于现有公司是合法的——那么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也是允许的。但是,由于人寿保险等(在没有风险和赔偿的情况下,以收取费用并超额返还的形式)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合法的,因此从事此类保险的代理业务也是不允许的。


致以问候和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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