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机构/参与式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有什么区别?
尊敬的兄弟/姐妹,
基于利润分享制度运作的机构,在我们的宗教看来属于商业机构,因此是合法的。投入的资金以及作为利润份额分配的部分也是合法的。从这些机构获得的贷款也是允许的。
国家从法律上保护这些机构,这真是太好了。希望这能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和造成冤屈。
无息金融机构
(海雷丁·卡拉曼教授)
由于土耳其的特殊情况,无息金融机构主要进行一种名为“穆拉巴哈”的交易。
穆拉巴哈
该术语的含义
“以现金价(也可能不是现金价)购买商品,然后加价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
是的。机构在设定远期汇率时会考虑一些标准;这些标准包括通货膨胀、市场上流通的资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时可能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一些因素……
机构有义务满足向其投资的合伙人(利润和亏损分担账户持有人)的预期。如果一个怀有盈利预期而投资的合伙人(账户持有人)甚至无法弥补其资金的通货膨胀损失,即通货膨胀造成的价值损失,那么他就会撤资,机构也将无法运作。仅仅弥补价值损失是不够的,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定的实际利润。
这就是期限差异。
由于它是根据这些要求进行调整的,因此它一方面接近银行利率,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利润甚至超过银行利息。但是,仅仅根据这种情况(即利润和利息在数量上是否接近或不同)就断定交易不合法是不可能的。一般来说,在合法的商业和工业领域,利润就是这样;有时等于利息,有时也可能不同……
贸易
商品买卖是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的。金融机构也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买卖。买卖有两种方式:
a)
公司会派自己的人去,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然后交付给客户,发票也会相应开具(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最初经销商的销售发票,另一张是公司的销售发票)。
b)
机构向想要从其处购买商品的客户(根据某些问题,也可能是想要使用资金的客户)授予委托书,客户作为机构的代理人购买商品——以机构的名义——开具发票给机构,以机构的名义接收商品,并将其运送到机构指定的地方。
-这个地方也可以是他的仓库或商店-
他先是运输货物,然后以客户的身份从公司购买该货物,这时公司再给他开具发票。
这两种交易形式在形式上符合伊斯兰教法。
要判断这是否属于欺诈,需要考察双方的意图;如果意图是通过中间交易来提供/获取利息贷款,那么这就是欺诈;如果意图是真正地购买商品并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如果商品确实被购买和出售),那么这就不算欺诈。
私营金融机构还有两种更接近、更适合无息制度的业务,这两种业务在经济和社会影响方面都更佳:
穆达拉巴和穆沙拉卡。
穆达拉巴
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项目和运营(工作、企业)。
利润将按照协议进行分配。机构应得的利润也将由机构和向其投资的参与账户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如果企业遭受损失,损失将由机构和账户持有人共同承担。
合伙
这是一种资本合作模式,拥有资本但需要更多资金的企业家,会邀请有资金的机构以入股的方式成为合作伙伴。双方达成协议,利润按照协议分配,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无息银行业务还包括许多其他交易和服务,例如融资租赁、无息贷款、汇款和收款。
穆达拉巴和穆沙拉卡
在私人金融机构的实践中,与穆拉巴哈相比,其比率较低。原因包括账户持有人的急躁情绪、不愿承担风险而期望获利、企业账户部分未登记、以及商业领域中信任、忠诚、诚信、清真与非清真意识和情感的减弱所导致的信任危机……
我们作为穆斯林,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做得越好,我们的机构也会越好(越符合伊斯兰教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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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私营金融机构和利息禁令
萨米·乌斯卢 (Sami Uslu)
特殊金融机构 (SFIs)
; 这些机构并非银行,它们根据伊斯兰教义接受资金并提供融资,其储蓄增值和贷款方式基于利润分享而非利息。全球范围内……
“伊斯兰银行”
被称为“组织”的机构在我国
“特殊金融机构”
据称。
由于将利息视为禁忌的穆斯林人口不断增长,并在西方世界也形成了庞大的群体,这不仅增加了伊斯兰金融机构的数量,也促使其他银行通过设立服务部门来为这一群体提供服务。
“伊斯兰银行业务”
它是全球增长最快的金融行业。目前全球有200多家伊斯兰金融机构,管理着2000亿美元的资产。
此外,一些设立了无息银行业务部门的银行包括:
花旗银行(美国)、高盛(美国)、汇丰银行(英国)、德意志银行(德国)、瑞士联合银行(瑞士)、荷兰银行(荷兰)、克莱因沃特·本森、澳新银行(澳大利亚)、科威特联合银行和阿拉伯银行公司。
这些机构都是世界最大的银行,它们在其组织内部……
“免息”
它们已经开始涉足银行业务。这类开始提供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银行名单正在日益增长。
在土耳其,人们普遍认为无息金融机构起源于阿拉伯国家。然而,这些机构的法律框架是参照一家在英国运营的伊斯兰机构的章程制定的。
自1984年以来,我国已成立六家特殊金融机构(ÖFK),其中伊赫拉斯金融机构已停止运营。目前仍有五家特殊金融机构在运营。按成立时间顺序排列:
Al Baraka Türk、Faisal Finans Kurumu、Kuveyt Türk Evkaf Finans、Anadolu Finans Kurumu。
OFK 的主要特点:
1. 免息的:
这些银行最显著的特点是,它们的运作中不涉及利息。
也就是说,他们不为提供的资金支付利息;他们也不向客户收取使用资金的利息。
他们的成立理由本身就是为了服务于那些由于宗教信仰而不进行利息交易的个人和公司。伊斯兰教承认资本是生产要素之一,并且有成本。但它拒绝这种要素要求预先确定的回报,即利息。换句话说,禁止用钱生钱。
2. 与贸易相关:
在伊斯兰教中,利息是禁止的,而贸易和利润是允许的,这使得这些机构能够与客户……
商业性质的业务
促使去做。
既然伊斯兰教禁止货币交易,那么为了获利,就必须进行商品交易。
3. 与股权相关:
普遍认为,纯粹的伊斯兰银行业务包含利润分成(穆达拉巴)或资本合伙(穆沙拉卡)。
在伊斯兰教义中,资本所有者可以与企业家分享其通过专业知识和努力创造的利润。利润作为资本回报的比例,即如何分配,是预先确定的,但具体金额是不确定的。
4. 投资应符合道德规范 (Ethical investments):
投资;
只能在伊斯兰教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在此背景下,伊斯兰投资应是:环保的、慈善的、促进社会参与的、尊重人道主义价值观的,并且排除色情、军火、酒精和赌博等领域的投资。
ÖFK的主要产品和服务
1. 穆达拉巴和穆沙拉卡:
这些方法构成了伊斯兰银行业务的核心,即资金运用方面。然而,由于其回报周期较长,因此这些交易的占比相对较小。穆达拉巴和穆沙拉卡符合伊斯兰教法,这一点毋庸置疑。
2. 租赁业务:
根据金融租赁法进行的租赁交易,是指机构购买机器设备并将其租赁给客户,并分期收回租金的交易。我们认为这不属于禁止利息的范围。
3. 穆拉巴哈:
在这种方式下,客户所需的原材料、机器等由我们代为购买,并在加价后转让给客户。货款由客户分期偿还给我们。
有人认为,穆拉巴哈包含隐性利息,缺乏正常贸易中应有的风险因素,且收益预先确定,因此更像是利息而非商业利润。我们认为这些批评站不住脚。理由如下:
• 穆拉巴哈在形式上是一种按订单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方式在各个市场都很普遍。
• 成本加成定价法是商业中常用的方法。在商业交易中,卖方在成本上加一定的利润百分比是很常见的。也就是说,利润率是预先确定的。
• 声称穆拉巴哈交易不包含普通贸易中的风险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与普通贸易一样,买方(客户)存在不付款的风险。文献中称之为市场风险或交易对手风险。
• 穆拉巴哈(分期付款)中的期限差价与其它银行的利率水平相近,因此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利息,这是备受批评的方面之一。
我们认为这种批评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市场上的每个商人,在现金价的基础上加上分期付款的差价时,都必须计算通货膨胀率。低于这个比率的分期付款差价会让卖家亏损。同样,预售合同也是如此。
穆拉巴哈
在交易中,必须在成本价的基础上至少加上相当于通货膨胀率的期限差价。通货膨胀率是决定利率的主要因素,并且与利率或多或少地同步变动。因此,期限差价与利率接近是自然而然的,甚至是经济上的必要。
因此,到期日差额接近利率,绝对不会使分期付款交易具有利息交易的性质。
如上所述,私营金融机构在以利息为基础的经济中运作;其资金使用定价不可能不受现有利率的影响。
我们的这些说明同样适用于租赁业务。
4. 货物抵押单据的买卖
私营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方式包括:
“灰色地带”
这是一种融资方法。对于已完成的远期出口批次,相关单据由机构以现金从出口商处购买;然后,机构以增加远期差价的价格将单据卖回给同一出口商,并分期收回款项。例如,机构以 45,000 美元的价格从客户处购买价值 50,000 美元的单据,并以现金支付给客户;同时,机构以 50,000 美元的价格将单据远期卖回给客户。5,000 美元是机构的利润,也是客户的成本。
无论抱有多么善意的态度,都很难忽视这项交易实际上是一笔打折交易。
虽然可以辩称,这些文件代表的是货物,买卖的是货物本身,就像在穆拉巴哈交易中一样,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简而言之,所做的是贸易。然而,这种辩护的有效性非常值得怀疑。因为这项交易涉及的是已完成的出口。货物已经离开土耳其海关,很可能已经到达买方所在国并已通关,或者至少正在土耳其境外运输途中。无论如何,这些文件中所列货物的产权已不再属于出口商。
然而,出口商是债权人,这些文件是其应收账款的证明,其中包括以其名义开具的汇票或本票。由于机构购买和转售的文件并非货物本身,因此它是与货物相关的应收账款的证明。出口商的远期应收账款已提前支付,并已收取相应的费用。换句话说,时间已卖给了客户。
这在金融学中被称为货币的时间价值,作为回报
收取的利息就是利息,就是利息。
汇票或本票是一种金融工具,上面有外国进口商的签字,有时还有担保银行的签字。这份文件是进口商用来代替现金支付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进口商为了获得货物的所有权,签发了这样一份债务凭证。这份票据有两个用途:
a.
它证明了该对外贸易交易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b.
它允许出口商通过在银行或金融机构贴现出口货款,提前获得现金,而无需等待到期日。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伊斯兰金融机构(ÖFK)的结构适合支持出口的准备阶段(发货前),而不是已完成(发货后)的出口。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可以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提供给出口商。或者,如果涉及成品出口,则该商品也可以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出售给出口商。
服务和产品定价
我们看到,伊斯兰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价格昂贵,有时甚至高于商业银行,这导致客户不满甚至失望。一些人认为,高定价损害了这些机构的伊斯兰特性,使其在宗教意义上与收取利息的银行无异。
首先,让我们声明一下:
高定价不会将符合伊斯兰教义的交易转变为基于利息的交易。
例如,由ÖFK开具的保函在伊斯兰教法上没有任何问题。因此,为此项服务收取的佣金自然也是合法的。佣金比例过高并不会使保函业务变成非法交易。
然而,可能会有批评指出,客户因高额佣金或费用而受到剥削,信任被滥用,以及所收取的费用与所提供的服务不成比例。
另一方面,
定价过高可能表明一家公司运营成本过高、营销策略失误,简而言之,就是管理不善。
佣金和费用
决定何种程度才算合理的,是市场环境和竞争。
理论上,如果伊斯兰金融机构(ÖFK)的收费远高于竞争对手,就会在竞争中落后,市场份额也会下降。这是市场对该机构的惩罚。然而,很难说伊斯兰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在客户层面存在真正的竞争。因为伊斯兰金融机构客户的选择动机是宗教信仰。这些机构的客户并非为了获得更便宜的服务而选择伊斯兰金融机构,而是在获得所需银行服务的同时,遵守伊斯兰教义带来的安心感在他们的选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竞争只能存在于各家电力公司之间。面对这一现实,电力公司在向客户收取价格和费用时,应考虑到这一点,并制定能够确保自身获得正常利润的定价策略。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
评论
nihand.
真主保佑,今天,无息金融机构是为伊斯兰教做出的最美好、最伟大、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愿真主保佑他们,也保佑你们这些向我们传达这方面信息的人。
希望之光
穆拉巴哈,也就是隐蔽贷款,在我看来就像利息。或者像黑市交易一样,以50里拉买入的票以60里拉卖给别人。要收取利润,你必须为你的商品增加价值,而这里只是借钱,就像租钱一样,就像利息。它甚至鼓励那些没有钱的人进行消费,甚至是奢侈消费。伊斯兰的互助精神(无息贷款)似乎受到了损害。就像那些借贷生产的企业会根据利息债务提高销售价格,从而导致通货膨胀一样,它也会导致通货膨胀,也就是物价上涨。如果需要购买,我认为无息贷款更符合伊斯兰教义。或者借款人可以耐心等待,不要借款。也就是说,如果这些金融机构以合伙的形式支持生产,那就更好了。
阿布拉克阿克贝伊
愿真主保佑您。多亏了您,我才能找到许多困扰我的问题的答案。现在我不再需要向任何人咨询了,因为有questionswithislam.com。以前我问问题时会得到各种各样的答案,这让我更加困惑。愿真主使您的服务永存。
LeventBağ
有人指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所谓的利润分成与银行利息利率相同,因此,利润分成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是被破坏了,也就是被践踏了。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看起来像是利润分成,但与银行利息利率相同的利润分成仍然存在疑问,如果真的只给参与者相当于银行利息利率的收益——一些统计数据表明确实如此——那么伊斯兰教允许的利润分成的意义在这个问题上就从根本上被扭曲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金融机构不能说是符合伊斯兰教义的,也许可以称之为“较轻的罪恶”,但并非完全合法,这一点从这项调查和现状中可以看出。由此可见,穆斯林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和清醒,尤其是在当今时代更是如此。因为当今时代存在着如此可怕的罪恶,以至于信徒们在不知不觉中就犯下了罪过。
莱文特·巴格
里德瓦诺嫩
我发现几乎所有这些金融机构的员工都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fatihakca
但是大多数县都没有这种专门的金融机构。我认为如果开设的话会很受欢迎。
巴塔尔·加济
致我们的兄弟 LeventBağ…
关于这个问题,我希望我们的编辑能够给出解答,我个人也想谈谈我的看法。如果这些机构是在上述条件下成立的,并且正在吸引客户——据我所知确实如此——那么就不应该留下任何疑问。如果存在严重的疑虑,我认为所有金融机构都会详细解答所有问题。也就是说,用一句名言来表达,法律只看表面。另一方面,用简单的逻辑来说——我不是金融专家——我认为利率大致相同的原因可能是它们都参与了同一个全球市场。如果我们试图寻找其他原因来解释为什么根据特定条件预先确定的利率与根据期末实际损益而变化的参与份额大致相同,那么与其对数百万甚至上亿人使用的这些机构散布谣言,不如调查和研究这个问题。
杰贝伊斯兰 (Jebel Islam)
感谢您的精彩讲解。此致,敬礼!
ayddg
土耳其的参与式银行(在其他地方被称为无息银行或伊斯兰银行)主要通过三种交易方式获利:分期付款销售、合伙投资和租赁。
在这三种交易中,最常用的是“以金融支持的名义”进行的穆拉巴哈交易(超过百分之九十)。穆沙拉卡是指银行和客户共同出资进行的合伙业务,而租赁是指银行将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例如租赁的物品)出租给客户,并在特定期限后让客户获得所有权。
由于参与式银行的特殊性质,其发行的信用卡不应被称为“信用卡”,而应被称为“代理和担保卡”。持卡人应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从银行购买商品,银行在得知商品已购买后,应通过短信方式向客户进行现款或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应规定此类卡片的运作方式。
更成问题的是两种交易方式:分期付款和租赁。
根据现行法规,租赁既不符合买卖,也不符合租赁的定义。如果银行购买并出租资产,那么在租赁关系持续期间,资产的保险以及因缺陷、损坏或磨损而造成的维修应由银行负责;然而,法规并非如此规定。如果银行已将资产出售给客户,那么就不应该收取租金;然而,银行却长期收取租金。
至于穆拉巴哈(融资),问题(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在这里更加明显和确定。根据现行法规,此交易按如下方式进行:客户向银行申请,银行向销售客户想要购买商品的商家发送订单,订单中写明“将此商品卖给某某人,发票也开给某某人,我来支付货款”,商家照此办理并通知银行,银行则在支付的货款上加价,然后向客户收取债务。
如果按照法规字面意思执行,显然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客户的债务正在偿还,并且无论短期还是长期,都会被过度收取。
这项法律出台时,参与式银行最大的交易项目变得不合法;于是人们寻求解决办法,在伊斯兰教法顾问的建议下——即使法律中没有规定——客户和银行之间建立了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制度。根据该制度,银行将委托客户“代表银行购买商品,然后从银行购买给自己”,客户也将按照这种方式行事。这个方案使交易合法化,但由于它不在法规中,因此并非强制执行,而且员工也可能疏忽。
我们已经说过和写过很多次了:“请根据无息原则审查这些参与式银行的规章制度,并修改不合适的条款。例如,在分期付款交易中,恢复以前的双重发票制度,即代理客户购买商品时向银行开具发票,银行购买商品时向客户开具发票,并调整税务状况以促进竞争。”但没有人听取或执行这些建议。
我们衷心希望并支持这些银行生存和发展,并期望上述问题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海雷丁·卡拉曼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