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兄弟/姐妹,
这个问题涉及囤积行为和与商人交易的合法性两个方面。第一个问题可以通过囤积的定义来理解。
当市场上出现人们需要的任何东西的短缺,从而导致价格上涨时,
不是某人生产或进口的商品,而是
从市场上购买商品,然后等待价格上涨再出售,这是被禁止的囤积行为,也就是囤货。
“待价而沽”
他的陈述含糊不清,有所遗漏。考虑到各种可能性,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解释:
1.
如果农产品委托给商人保管,商人只能将其储存在仓库中,不能随意使用或买卖。当价格上涨时,产品所有者可以亲自或委托商人出售这些货物。如果商人要自己购买……
“为了避免代表合同双方的利益冲突”
与产品所有者签订购买合同。在此期间,他还可以收取保管产品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付出的劳动报酬,这些费用和报酬是在销售合同签订之前产生的。
2.
如果商人要使用以寄售名义交付的商品,那么这就不算寄售,因为寄售不能进行这种操作。这种情况下,商品就变成了借贷物。当达到所需价格时,商人要么支付商品本身,要么支付到期日的等值款项。
3.
还有一种合法的做法是:
办公室将产品卖给一家公司,并将其作为信托保管在自己的仓库中。该公司将产品拆分成若干部分,并附上证书,然后将这些证书卖给想要投资的人。当产品/证书达到理想价格时,就会被出售,而持有证书的人则可以获利。一段时间后,公司解散,办公室以市场价格回购剩余产品。
所有这些交易都必须在不演变成非法囤积的情况下进行。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