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家中,在丈夫和孩子面前应该如何穿着?

Kadın, evinde eşi ve çocukları yanında nasıl giyinmelid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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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在家庭中,无论儿子年幼还是成年,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答案

尊敬的兄弟/姐妹,


当女士独自在家时,她需要遮盖住肚脐到膝盖之间的部位。

人身边总有天使守护。因此,在家中,女子遮盖肚脐到膝盖之间的部位是美德。真主的使者说:


“谨防赤身裸体,因为你身边……”

-除了该男子在厕所里以及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

有些人永远不会离开你。

(



提尔米济,《礼仪》42

)


女人,

她可以在丈夫面前随意穿着打扮。夫妻之间在衣着方面没有限制。妻子为了取悦丈夫而打扮和穿着暴露是可以的。妻子在家中不戴头巾,穿着短袖衣服也没有问题。

妻子在家中保持清洁,涂抹香水,穿着干净的衣服,这是值得称赞的。妻子为了丈夫打扮,佩戴首饰,化妆,这是允许的。

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他)说:


“我为妻子打扮,如同她为我打扮一样。我不想完全占有她,这样她也不会完全占有我。因为真主说:”


“正如男人对女人有权利一样,女人对男人也有权利。”


(古兰经,2:228)


自由和穆斯林女性应该站在谁的立场上,以及应该如何穿着打扮?


a) 在她丈夫身边:

夫妻可以互相查看对方身体的各个部位。夫妻之间没有遮盖身体的义务。因为既然伊斯兰教法允许夫妻性交,那么比这更轻微的看和摸当然也是允许的。然而,

“荡妇”

不看那些被认为是不雅的地方,更符合礼仪。正如艾莎(愿主喜悦她)所说:


“我指的是先知(愿主福安之)的生殖器”

(ferc)

我根本没看。

, 另一种说法是

“我从未见过她的阴部,她也从未见过我的任何东西。”

据报道,他说过。

(参见艾哈迈德·本·汉巴尔著,《穆斯纳德》第六卷,第63、190页;库尔图比著,《古兰经注释》第十二卷,第154页。)


b) 在近亲属身边:


女人;

如同父亲、儿子、兄弟、岳父和继子一样,他们之间永远存在着……


结婚障碍


在近亲面前,可以露出手、脚、胳膊、头发、耳朵、脖子和膝盖以下的小腿。近亲也可以看这些部位。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需要一起完成一些工作和服务,因此需要在一起,不会产生任何邪念。

但是,不能露出腹部和背部,那是无礼的。事实上,在以“齐哈尔”方式离婚时,丈夫对妻子……

“你就像我母亲的背一样。”

他以此启动离婚程序。在规定“背弃”及其悔过方式的经文中(《穆扎德莱》58:1;参见艾尔马利,同上,VII/450等),提到了母亲的背部。因此,母亲的背部以及类似的腹部也应被视为对近亲的羞体。由于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女性可以不遮盖身体部位的亲属,所以这里简略带过。


c) 在其他女性身边:


女性对女性的私密部位,

指肚脐到膝盖之间的部位。除此之外,她们可以在女性面前露出身体的其他部位。(《穆斯林法典》,《选择》,第一卷,第45页)



但是,不信教的妇女除外。

因此,穆斯林妇女不应在异教徒或不信教的妇女面前暴露其私密部位。甚至伊本·朱莱吉、乌巴德·本·努赛伊和希沙姆·卡里等学者认为,基督教妇女亲吻穆斯林妇女或窥视其私密部位是令人厌恶的。

乌巴德·本·努赛伊提到,欧麦尔·本·哈塔卜曾给指挥官阿布·乌拜达·本·杰拉赫(卒于18/639年)写过这样一封信:


“贪污犯”

(基督教或犹太教女信徒)

我听说他们和穆斯林妇女一起进入公共浴室。阻止他们这样做。因为非穆斯林妇女不被允许看到穆斯林妇女的裸体。

阿布·乌拜达收到信后,宣布如下:

“任何女子若无故前往澡堂,便是为了使自己的脸变白。真主在审判日会使那些人的脸变白……”

(参见《古兰经》3:106, 107)

愿他每天都愁眉苦脸。

(库尔图比,前引书,第十二卷,第155页。)

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卒于68/687年)解释了为什么非穆斯林妇女在此事上可以被豁免:


“穆斯林妇女不戴头巾,让基督教或犹太教妇女看到是不允许的。因为她们可能会把穆斯林妇女不戴头巾的样子告诉她们的丈夫。”


(库尔图比,前引书,第十二卷,第155页。)

然而,这个问题在伊斯兰法学家中引起了分歧。事实上,有人发布教令,认为穆斯林妇女在非穆斯林女奴面前无需遮盖身体。


d) 在外国男性身边:


穆斯林女性除了脸、手腕以下的手和脚之外,身体的其他部位在非亲属男性面前都是需要遮盖的。

虽然在脚部是否需要遮盖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普遍认为脚部可以露出。这些部位无论在礼拜中还是礼拜外都必须遮盖。前面我们已经解释了头部和身体的遮盖方式以及对遮盖物的要求,所以这里不再赘述。


e) 因紧急情况或治疗需要而进行的遮盖:


在治疗等必要情况下,医生、助产士、针灸师和包扎人员等可以查看和触摸男性或女性的身体。

然而,女性在健康问题上应该优先选择同性别的医生、助产士和医护人员。如果找不到同性别的医护人员,或者即使找到了但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则另当别论。

“迫不得已,权宜之计。”

规则是需要执行的。但是,紧急情况也应根据其严重程度来评估。

(《民法典》第21条、第22条)


致以问候和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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