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外国人来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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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解离婚中,调解员必须是血亲关系的人,还是可以是朋友等?

– 性别重要吗?裁判必须是男性吗?

– 如何通过单方面提出离婚?

答案

尊敬的兄弟/姐妹,

相关经文的译文如下:


“如果你们担心夫妻双方会离婚,那么,就从男方家派一个调解人,从女方家派一个调解人。如果双方都想和好,真主必使他们和睦相处。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明察的。”


(古兰经 4:35)

当家庭中出现扰乱安宁和秩序的一方时

“nüşûz”

被提及。

如果家庭关系因双方持续的争执、违法行为和不和而恶化,并且这种情况持续存在,导致分居甚至家庭破裂的可能性出现,那么……

“不和-不睦”

情况就会变成这样。

在这种情况下,古兰经指明的道路,提出的解决方案。

“将争议提交仲裁。”

根据经文的明确表达

指定仲裁员的机构,

不是夫妻双方或他们的家人,而是国家的相关机构(执政者)。

机构有义务在发生争议时指定仲裁员,但这项义务并不妨碍夫妻双方自行指定仲裁员。


裁判;



– 具有理智且达到法定年龄,


也就是说,必须具备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

– 如果寻求仲裁的双方都是穆斯林,那么仲裁员也必须是穆斯林。

因为他是穆斯林

在需要时

达成共识。


裁判;



– 自由的


根据宰德派和扎希里派的观点:


– 是男性

根据哈乃斐派和扎希里派的观点,


– 虔诚

根据大多数哈乃斐派学者的观点,(正义)

并非强制性的。

由于仲裁员的个人品格在仲裁裁决中至关重要,并且当事方对仲裁裁决的接受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此,因此法学家认为仲裁员应事先为当事方所知悉和确定。

关于仲裁员是否需要达到成年、是否需要具备法学知识、是否需要具备健全的器官、异教徒、不义之人、叛教者、妇女和无知者是否可以担任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资格是在任命时还是在判决时需要具备等问题,文献中存在许多教条式的讨论,

担任法官的条件

这是将法学家在文献中关于相关问题的观点应用于此问题的结果。

另一方面,这些被提及的事项究竟是资格条件还是优先条件,在法学家之间也存在争议。


– 仲裁员可以是亲属以外的人吗?


从经文的字面意思来看,仲裁员必须是亲属。

因为真主已经颁布了这项法令,

“……从(男方)家派一名调解人,从(女方)家派一名调解人。”

奉命声明。

经文中的这种表达方式表明,仲裁者必须来自男女双方的家庭。然而,逊尼派学者对经文的解释是:

“仲裁员最好是夫妻双方的家人,但并非强制要求。”

他们解释说,即使是从外国人中派遣两名仲裁员也是允许的。


派遣裁判的目的是,

了解夫妻之间的状况,判断谁有过错,并促成他们和解。这项任务既可以由亲属来做,也可以由外人来做。只是亲属更了解夫妻之间的状况,更希望他们和解,而且也不太可能偏袒任何一方。


因此,最好由亲属担任仲裁员。

仅此而已,这些说法表明,仲裁员是亲属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可取的。

关于这一点,阿卢西这样说:

“裁判是夫妻双方的亲属,这更好,因为亲属更了解那些无法对外公开的原因,并且更希望消除这些原因,从而建立一个温馨的家庭。但是,这……”

仲裁员必须是夫妻双方的家人,但这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建议性的。

意味着。”


“如果法官任命的仲裁人不是夫妻双方的家人,而是外人,这也是允许的。”


(阿卢西,《鲁胡尔·马阿尼》;穆罕默德·阿里·萨布尼,《阿赫卡姆·泰夫西尔》,相关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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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能解释一下通过仲裁离婚吗?


致以问候和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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