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调解离婚中,调解员必须是血亲关系的人,还是可以是朋友等?
– 性别重要吗?裁判必须是男性吗?
– 如何通过单方面提出离婚?
尊敬的兄弟/姐妹,
相关经文的译文如下:
“如果你们担心夫妻双方会离婚,那么,就从男方家派一个调解人,从女方家派一个调解人。如果双方都想和好,真主必使他们和睦相处。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明察的。”
(古兰经 4:35)
当家庭中出现扰乱安宁和秩序的一方时
“nüşûz”
被提及。
如果家庭关系因双方持续的争执、违法行为和不和而恶化,并且这种情况持续存在,导致分居甚至家庭破裂的可能性出现,那么……
“不和-不睦”
情况就会变成这样。
在这种情况下,古兰经指明的道路,提出的解决方案。
“将争议提交仲裁。”
根据经文的明确表达
指定仲裁员的机构,
不是夫妻双方或他们的家人,而是国家的相关机构(执政者)。
机构有义务在发生争议时指定仲裁员,但这项义务并不妨碍夫妻双方自行指定仲裁员。
裁判;
– 具有理智且达到法定年龄,
也就是说,必须具备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
– 如果寻求仲裁的双方都是穆斯林,那么仲裁员也必须是穆斯林。
因为他是穆斯林
在需要时
达成共识。
裁判;
– 自由的
根据宰德派和扎希里派的观点:
– 是男性
根据哈乃斐派和扎希里派的观点,
– 虔诚
根据大多数哈乃斐派学者的观点,(正义)
并非强制性的。
由于仲裁员的个人品格在仲裁裁决中至关重要,并且当事方对仲裁裁决的接受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此,因此法学家认为仲裁员应事先为当事方所知悉和确定。
关于仲裁员是否需要达到成年、是否需要具备法学知识、是否需要具备健全的器官、异教徒、不义之人、叛教者、妇女和无知者是否可以担任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资格是在任命时还是在判决时需要具备等问题,文献中存在许多教条式的讨论,
担任法官的条件
这是将法学家在文献中关于相关问题的观点应用于此问题的结果。
另一方面,这些被提及的事项究竟是资格条件还是优先条件,在法学家之间也存在争议。
– 仲裁员可以是亲属以外的人吗?
从经文的字面意思来看,仲裁员必须是亲属。
因为真主已经颁布了这项法令,
“……从(男方)家派一名调解人,从(女方)家派一名调解人。”
奉命声明。
经文中的这种表达方式表明,仲裁者必须来自男女双方的家庭。然而,逊尼派学者对经文的解释是:
“仲裁员最好是夫妻双方的家人,但并非强制要求。”
他们解释说,即使是从外国人中派遣两名仲裁员也是允许的。
派遣裁判的目的是,
了解夫妻之间的状况,判断谁有过错,并促成他们和解。这项任务既可以由亲属来做,也可以由外人来做。只是亲属更了解夫妻之间的状况,更希望他们和解,而且也不太可能偏袒任何一方。
因此,最好由亲属担任仲裁员。
仅此而已,这些说法表明,仲裁员是亲属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可取的。
关于这一点,阿卢西这样说:
“裁判是夫妻双方的亲属,这更好,因为亲属更了解那些无法对外公开的原因,并且更希望消除这些原因,从而建立一个温馨的家庭。但是,这……”
仲裁员必须是夫妻双方的家人,但这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建议性的。
意味着。”
“如果法官任命的仲裁人不是夫妻双方的家人,而是外人,这也是允许的。”
(阿卢西,《鲁胡尔·马阿尼》;穆罕默德·阿里·萨布尼,《阿赫卡姆·泰夫西尔》,相关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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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能解释一下通过仲裁离婚吗?
致以问候和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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