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构成贿赂?请您详细介绍一下贿赂的相关信息。
尊敬的兄弟/姐妹,
赠送非穆斯林人士特别的礼物是不合适的,例如在新年期间赠送火鸡。
如果赠品不具备这种性质,那么如果是礼物就可以接受,但如果包含贿赂成分,就不能接受。
至于如何判断赠送的样品是礼物还是贿赂:
如今,一些原本合法合规的事情被滥用、曲解得面目全非,以至于几乎与非法行为混为一谈。与此同时,利息和贿赂等伊斯兰教义坚决禁止的非法行为,也被包装得花样百出,以至于可以与合法行为混淆。
要将这些不同的问题区分开来,并根据时间、地点和情况进行研究,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解决问题并得出结论时,首先要具备的是善意和倾听内心的声音。
贿赂
我们的词典是这样定义“灾难”这个词的:
“为了让公务员做一件正确或错误的事情而给予的报酬或礼物。”
正如这段简短的陈述所表明的那样,贿赂主要指的是给予公职人员的礼物。
促使官员受贿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物质上的,另一个是精神上的。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
公务员宗教敏感性低
这是因为他心中缺乏或几乎没有对真主的敬畏。因为大家都承认,贿赂不是正当的收入,而是非法的、不义的利益来源。那些不听从良心呼唤、不倾听内心声音的官员,一旦染上这种“疾病”,就再也无法摆脱了。
除了精神层面的缺失,促使官员受贿的另一个原因是物质上的匮乏。
生活条件恶化,生计艰难
一个靠工资勉强维持生计的公职人员,根据自己所负责工作的性质,会以他认为合理的借口,把目光投向老百姓的钱包。一旦习惯了这种“天上掉馅饼”的“收入”,他就会逐渐把它视为理所当然。
导致该官员陷入这种境地的原因有两个。
一次
国家应该根据当今的实际情况,给公务员发放足以满足其需求的薪水,以免公务员陷入困境。
其次
公务员本人应该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不应该贪图这种“不义之财”。 那些心中敬畏上帝的公务员,本来就会这样做。
如今,一些官员甚至认为受贿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会考虑自己工作的分量、所承担责任的重大程度以及所担任职位的级别。甚至,如果收不到贿赂,他们就会拖延或根本不做老百姓的事。
这就是问题的心理层面。
尽管如此,国家已经为公务员规定了固定的薪水。公务员的权利就是获得规定的薪水。除此之外,公务员以各种借口向民众索取或收取任何东西,都不是其应得的权利,无论其打着什么旗号,都不过是贿赂而已。
《古兰经》第二章《黄牛章》第188节中提到的
“你们不要以不正当的理由侵吞彼此的财产。”
这段话表达的是拒绝贿赂的神圣命令。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曾说过,收受贿赂者和行贿者都将受到真主的诅咒¹,他还提到一位负责收取天课的官员身边的一些东西……
“礼物”
他将他们拉拢到自己一边,并对他们说:
“奇怪的是,如果这个人(不是个税务员)住在父母家里,他是否会收到礼物,或者不会收到礼物,到那时他就会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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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了这些话之后,我们的先知(愿主福安之)预言,这样的人在来世也将遭受巨大的惩罚。
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受到孩子们的热烈欢迎,孩子们手里拿着装满苹果的盘子。周围的人提醒他,阿布·巴克尔和欧麦尔都接受了人们的礼物,劝他接受这些礼物。尊贵的哈里发回答道:
“对他们来说,那是礼物;但对他们之后的官员来说,那就是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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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像谎言一样,在贿赂问题上,如果陷入困境,也有解决办法。因为有时,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人们不得不给予官员坚持索要的东西。因此,即使采取了所有合法途径,也无法消除所遭受的不公或压迫的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回被侵占的财产或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关于这一点,已故的伊本·阿比丁说:
“为了摆脱暴政统治者的压迫,或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而给予的财物,不应被视为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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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巨大的困境,人们不得不行贿,
“迫不得已,则可为之。”
按照规定,他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接受贿赂的人来说,这仍然是贿赂,是违法的。此外,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利益的人,在做这件事的时候,不应该损害他人,不应该侵犯他人的权利。
与此同时,必须将贿赂与馈赠区分开来。
贿赂是指在事情办成之前,公民给予公务员的礼物。借助这种方式,公民可以办理合法或不合法的事情,将公务员作为工具和媒介。而礼物则是指在没有任何物质或精神回报的期望或要求下给予的东西。赠送礼物的人既没有想以此办理任何事情的意图,也没有对接受礼物的人怀有任何感激之情。完全是出于自愿,发自内心。
例如,一位邮递员给市民送来一封信或一份电报。市民收到好消息后,发自内心地对邮递员说:
“小费,礼物”
他以某种名义提供了一些东西。在这里,无论是否真的给了钱,公务员都会送来那封信。因此,不能说这笔钱是贿赂。
另一方面,
在完成所需工作后给予官员的礼物也不被视为贿赂。关于这一点,伊本·阿比丁(Ibn Abidin)有如下观点:
“如果一个人通过苏丹的亲信办理了一件与苏丹有关的事情,事成之后,他给这位中间人一些东西作为礼物,这不算贿赂。但如果他在事情办成之前就索要礼物,那就是非法的。”
我们也在《印度教法典》(al-Fatawa al-Hindiyya)中找到了类似的教令。其中写道:
“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接受赠与或施舍,而赠与或施舍的人也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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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能过度依赖这种许可。只有在类似问题中,才能利用这类教令寻找出路。这些教令也表明,伊斯兰教始终是合理且易于理解的,不会让人陷入困境。
脚注:
1. 伊本·马哲,《法学》:2.
2. 布哈里圣训集,赠与篇:15.
3. Umdetu’l-Karî, 13: 154.
4. Reddü’l-Muhtar, 5: 272.
5. 《印度教法典》,4: 404。
(参见 Mehmet PAKSU,《清真与禁忌》)
致以问候和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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