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平等
1) 据说阿布·哈尼法认为“女子与不相配之人结婚是不允许的”。萨拉赫西也认为这是更谨慎的做法。也就是说,根据从阿布·哈尼法那里引述的这一观点,即使双方家庭同意,这种婚姻也是不允许的吗?请您根据阿布·哈尼法的观点回答。
2) 根据哈乃斐派的观点,婚姻中也应该考虑血统的平等。那么,如果血统不平等,例如一个阿拉伯女孩嫁给一个土耳其男子,即使双方家庭都同意,是否有逊尼派学者认为这种婚姻是不允许的,是罪恶的?我不是问普遍的观点,我只是想知道是否有学者不允许这种婚姻。
3) “阿拉伯人与阿拉伯人平等,穆瓦利与穆瓦利平等。穆瓦利们,你们中与阿拉伯人结婚的人犯了罪,做了坏事。阿拉伯人们,你们中与穆瓦利结婚的人也做了坏事。” 这段圣训是真实的吗?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它?
4) 在婚姻中,如果从血统的角度来看,阿拉伯人被认为优于其他种族。然而,圣训中提到的是虔诚的人才是优越的。这种看似矛盾的情况该如何解释?也就是说,我们土耳其人难道不与阿拉伯人平等吗?
尊敬的兄弟/姐妹,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概括如下:
概念与依据:
在几乎所有社会中,结婚双方是否般配、合适和相称,都是普遍追求和被认为必要的因素。这种般配的观念一方面基于各个社会特有的价值观,另一方面也基于婚姻的目的。
《古兰经》和圣训作为伊斯兰教的基本经典,并没有任何经文规定结婚双方必须在任何方面都平等。伊斯兰教法学家们根据他们所处时代的习俗、传统和社会价值观,试图确定婚姻中平等地位的意义。
伊斯兰教法中的等价性
穆智塔希德们关于平等权利的观点
塞夫里和克尔希
根据一些伊斯兰法学家(如穆智塔希德)的观点,结婚双方的平等并非婚姻的必要条件。经文指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只有在虔诚和道德方面才能体现出优越性。
(穆斯奈德,4/145, 158; 伊本·胡马姆,《法特赫》,2/418)
它表明,除了禁止通婚的人之外,每个人都与其他人平等。
根据大多数法学家的说法
男女必须平等。男人可以娶一个不如自己的女人,但女人不能嫁一个不如自己的男人。
到目前为止,持相同观点的穆智提德们,在哪些方面寻求平等的问题上,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平等……
虔诚和道德
在它的领域内寻找。
根据伊玛目阿扎姆·阿布·哈尼法(Imam Azam Abu Hanifa)的说法
结婚的双方必须在以下方面彼此匹配:
– 种族和民族。
– 该家庭皈依伊斯兰教的日期。
– 家族获得自由的日期。
– 财富。
– 虔诚。
– 职业和工作。
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等价条件的类型及其对合同的影响。
根据阿布·哈尼法
等效性不是健康要求,而是必要条件。
(约束力,持续性)
这是前提条件。例如,如果一个达到青春期的女孩嫁给了一个与她不相配的男人,那么婚姻契约可以由女孩的监护人解除;换句话说,这段婚姻的持续和约束力取决于监护人的同意。
根据那些认为同等地位是婚姻有效性条件的法学家,未经监护人事先同意而进行的此类婚姻是无效的,并且不能通过事后获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使其有效。
等效性要求降低
寻求平等权利是女性及其监护人的共同权利。其中一方放弃权利或不遵守平等条件,并不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婚后出现的平等问题不会损害婚姻,也不会影响婚姻契约。婚后发现自己被欺骗,在平等问题上受到欺骗的女性或其监护人,如果女性未怀孕,可以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怀孕则会丧失诉讼权。
理解阿布·哈尼法的教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穆斯林之间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同的人结婚也必须平等,必须受到平等的待遇;并非所有的人都平等,所以随便结婚,结婚的人要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如果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不平等,婚姻生活就无法继续,就会出现问题。与其如此,不如一开始就寻求平等。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