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兰经中关于刑罚的规定,有什么证据表明其执行权仅限于统治者?
– 古兰经和圣训中是否有证据支持这一点?
尊敬的兄弟/姐妹,
伊斯兰刑法中
had cezaları
“伊斯兰教对某些特定罪行规定的惩罚”
共有五项罪行可判处此刑罚:Z
淫乱、盗窃、酗酒、诬告
(对贞洁之人进行通奸诽谤) 和
拦路抢劫。
通奸罪的刑罚……诬告罪的刑罚……饮酒罪的刑罚……盗窃罪的刑罚……抢劫罪的刑罚……卖淫罪的刑罚。
伊斯兰刑法中
“哈德”
ler
“真主的权利”
已被接受。也就是说
哈迪 (Hadi)
(伊斯兰教所规定的惩罚)
构成犯罪的行为意味着对公共秩序的侵犯。
以牙还牙
因为这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哈德
未提及。
超出法度范围的刑罚,即并非由《古兰经》和圣训规定,而是由法官酌情决定的刑罚。
ta’zir
处罚
被称为。
监禁、羞辱、流放
等等。
(《伊斯兰教法及其证据》,第二版,大马士革1405/1985,4/284等)
除了饮酒的惩罚外,其他所有刑罚都源于《古兰经》,而饮酒的惩罚则源于圣训。
我们没有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找到关于国家执行刑罚的明确经文。但是,关于这个问题……
“icma”
似乎存在。
根据四大教派的学者说法,
由于个人执行刑罚会导致其他负面的纷争和混乱,因此,
必须由国家执行。
此外,根据一些学者的说法,在一些关于刑罚的经文中
“复数形式”
使用“n”这个字母表明这项业务属于国有企业。
例如。
“犯淫乱的男女,每人鞭打一百下”
请击打
”
(努尔章, 24/2)
经文中以复数形式提及执行刑罚一事,也印证了这一点。
同样地,
在盗窃案中也使用了同样的模式。
(参见《古兰经》第五章第三十八节)
由国家主席或其代表执行死刑的原则,
这些惩罚以公共名义执行,这是对执行刑罚和重视执行刑罚的自然结果,并且要求国家官员在场执行某些刑罚。
在公共场合公开执行死刑
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刑罚的矫正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处罚,
伊斯兰教所秉持的五大核心价值观
理智、宗教、生命、名誉和财产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伊斯兰社会中,它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并在犯罪发生时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法律、社会结构和良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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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是由个人还是国家执行?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