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兄弟/姐妹,
基金会
顾名思义,它指的是将可利用的财产从个人所有权中转移出来,为了特定的慈善目的而将其固定下来,即将其扣留和捐赠(停止使用)。
伊斯兰教中被认为是第一个瓦克夫的欧麦尔(愿主喜悦他)的瓦克夫:
“不得出售、不得捐赠、不得继承……”
捐赠者如此规定。(塞夫卡尼,VI/20)因此,捐赠的本质是永久性,即不可出售和不可更改。基于此,我们的法学家认为,除非有必要,否则捐赠契约中未提及出售的捐赠财产绝不可出售。因为捐赠者在捐赠契约中规定的合法条件,在行为、概念和含义方面,如同立法者(伊斯兰教法制定者)的明文规定一样。更明确地说,
该基金会的章程具有约束力,如同《古兰经》一样,必须遵守。
(Bilmen, IV/266, 339, 345, 351; Ömer Hilmi,17)
即使是设立者本人,也不能更改或变更合法且必要的瓦克夫(宗教捐赠)的条件,因为瓦克夫已不再属于他的所有权。(Ö. Hilmi, 47; Bilmen, IV/352)但是,如果契约中规定了变更条件,则可以变更。(Bilmen, IV/353)此权限也可以授予契约中的受托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变更。(Ö. Hilmi, 47; Bilmen, IV/354)但是,如果契约是绝对的,则只能变更一次;如果契约中规定了“持续”条款,则可以持续变更。(Bilmen, IV/354)
至于基金会的出售:
出售并用所得款项购买另一件物品来代替它,即设立基金。
“以旧换新”
据说,即使是设立基金的人(捐赠者)也无法改变基金的条款,因此,如果章程中没有出售的条款,那么他自己也无法出售。(Bilmen,IV/352)但是,“出售”的含义是指出售后用所得款项购买其他东西。否则,如果基金出售后不购买其他东西来替代,这是不允许的,例如,如果捐赠者以自己或受托人可以出售为条件设立基金,那么基金就无效了。因为这意味着基金的终止。(Hilal er-Rây,88-89-91)
然而,对于基金会来说,永续性是必要条件。
瓦克夫(伊斯兰教捐赠)中最优秀的是最持久、最有效、最能满足需求的(Bilmen, IV/312);瓦克夫中最优秀的是最持久、最有效、最能满足需求的(Bilmen, IV/300)。
但是,如果在契约中规定可以出售并更换,这是允许的。(希拉尔·拉伊,91)然而,这是否允许,除了契约中必须有此规定外,还取决于被购买物的价值不低于被出售物。如果价值较低,则不允许。(奥梅尔·希尔米,115;比尔门,IV/355)同样,如果在契约中提到更换权,但没有说明用什么来更换,那么受托人只能用价值不低于原物的财产来更换。(奥梅尔·希尔米,115;比尔门,IV/356;哈特米,78)
如果基金会因重大欺诈(普通人不会上当的欺诈)而被出售,则出售无效,基金会继续存在。(希拉尔·拉伊,93)
如果遗嘱中规定受托人可以出售遗产——就像修改遗嘱一样——他们只能出售一次。他们不能再次出售所得款项。(希拉尔·埃尔-拉伊,95)如果遗嘱中注明“永久”字样,他们就可以出售。(比尔门,IV/356)
如果捐赠者委托某人(受托人)出售捐赠财产,那么捐赠者去世后,委托权即告失效。如果捐赠者允许受托人在其死后出售,则受托人可以出售。(《希拉尔·拉伊》,98)
即使章程允许基金会用现金(货币)进行置换,也可以出售。所得款项仍作为基金会资产,用于合法用途,其利润将用于指定用途。(Bilmen,IV/356)然而,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当今通货膨胀的环境下,这个问题更加敏感。或许(真主至知),可以以某种能够保值的货币或黄金作为衡量标准。如果章程中没有置换权,则基金会不能进行置换(不能出售,也不能用所得款项另行设立基金会)。
但是,该基金会,
如果它无法实现章程中规定的目标,或者被毁坏、破败,或者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其费用——就目前而言——经一位有学识和实践经验的学者认为合适,可以出售。但是,出售价格不应与同类产品相比有显著差异。(Bilmen,IV/355)
基金会在出售前,可用于其他目的。
“篡改”
例如,将房屋改造成花园或教室,将旅馆改造成浴室等。如果章程中赋予受托人更改基金的权力,他们可以这样做;如果没有,他们则不能这样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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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致以问候和祈祷……
伊斯兰教问答